-涉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在币圈,最典型的非法集资就是资金盘模式,如以虚拟货币为载体所进行的各类ICO、IFO、IEO、IMO等。相关融资主体通过违规发售、流通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其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须注意的是,即使
项目方在募集过程中,募集的是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而非法定货币,但比特币、以太坊等(区别于一些可能被认定为“数据”的其他“空气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将更倾向于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资金”,当然,这也将成为辩护人的论证重点。
然而另一方面,一般项目方为了维持境内技术运营团队的正常开支,往往会将募集所得的比特币或以太坊通过交易所或者OTC进行变现,交易兑换成法定货币并用于团队运营或其他用途(如挥霍)。上述情形也将更倾向于被认定为通过募集并交易比特币或以太坊,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9.4”事件之后,一些项目方为了规避风险,对国内用户进行“退币”处理。但个别项目方仅仅进行“退币”公告,而非主动全面原地址退币,主动退币的用户占比极少。因此,上述项目依然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由于币圈的ICO与交易所直接实现了所谓的“一键发币”、“一步上市”,很多项目方存在向境内用户兜售所谓“价值分享”、“上市共赢”、“百倍收益”等概念,使项目的标的物具有证券性质,并在的发放、使用、消耗、回收等环节中,直接或间接约定了溢价回购、分取红利、投资返利、锚定某标的物价格等。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某个角度来讲,“传销”一词在业内通常而言是一种戏谑的表达,比如我今天推荐你去购买某个数字代币,或者说我跟你介绍某个数字代币可能会涨,把这种推荐行为戏称为传销。
但现实也确确实实存在一些项目方,下沉到三、四线城市做酒店会议营销,诱导一些大爷大妈或不适当的投资人去投资或发展下线投资,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涉嫌开展传销活动的项目,一般会花费50万到100万买一套代码做一个数字代币交易所,然后将打着“区块链”名义发行数字代币上线交易所,且用“市值管理”的名义去做价格操纵的事情。数字代币上线交易所后,项目方会雇佣大量的人去三、四线城市去地推,以打着多少倍的收益、多少稳定的分红为幌子去拉投资、发展下线投资。目前类似这样的传销币已有被刑事规制的案例,如广东的普洱币。
-涉嫌开设赌场罪
竞猜博彩类的项目在世界杯期间火了一把,很多开设网络赌场的团伙或组织,通过结合区块链的方式赚了一波噱头。甚至个别上市公司,特别是游戏行业的上市公司,都纷纷扎入“游戏+区块链”类的项目,通过区块链概念改造一些类似“赛马”、“老虎机”、“黑池交易”等游戏,诱导大量的境内用户参与。
一些国产公链,为了提高用户与交易的活跃度,以所谓“游戏化”的方式去开发所谓菠菜DAPP。还有部分海外项目,为了解决境外支付和外汇管制问题,通过境内代理商销售或发放某种数字代币,并以该类数字代币作为赌博筹码,以期实现在境内开设运营网络赌场的目的。
-涉嫌洗钱罪
就市面上的大多数交易所或大额OTC交易而言,他们的KYC还只能做到一个很初级的程度。例如一些交易所的规则,会要求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如用户进行实名注册的,则被允许进行大额转账提现,如未进行实名注册的,则限额每日的转账和提现额度。在实名注册环节,面对来自全球的用户,大部分交易所也只能要求注册用户通过手持身份证或护照进行拍照上传以实现初级的实名认证。交易所无法做到用户面签,也无法用金融业内惯用的“四要素: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绑定验证。对于所交易的比特币、以太坊或其他数字代币的来源的合法性更是无法追溯与审查。因此上述类似交易中,境内银行卡被公安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常常伴随类似
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上游犯罪。
-涉嫌非法经营罪
全球化交易的数字代币交易存在两种套利空间:支付套利和外汇套利。
因此地下钱庄用数字货币洗钱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情形层出不穷。无论是通过如“人民币-数字代币-美元”的形式进行境内外买卖交易,还是境内外交易以数字代币进行支付结算(外汇对敲),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场外交易数字货币亦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2019年7月的人民法院报讯,“曾某以承诺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为由,非法销售虚拟数字货币。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所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然于2018年2月向被害人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介绍“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种数字货币只涨不跌。洪某某决定购买5001枚数字货币,并通过其账号向曾某转账了3万元,曾某向洪某某承诺购买的“世联资产”数字货币需要100天返还,每天返还1%。后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又陆续介绍或帮亲戚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总金额约66.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向他人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曾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涉嫌诈骗罪
部分项目方、代投方或做市商等,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豪华创始团队”、假借境内外各类政府官方信息、宣导“保本保收益”、诱导超高倍收益,自以为收割“智商税”,或者通过交易导师、进群学习等方式,诱导投资人进行数字代币投资,然后又通过价格操纵、“币值管理”或者“反向操作”等方式进行非法牟利,类似套路沿袭期货现货交易、邮币卡、文交所等,均涉嫌构成诈骗罪。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部分区块链项目在冷启动时,为了短期获取大量初期用户,不免通过撞库拖库其他项目方的数据库,或者向灰黑产买卖相关精准用户的个人信息。亦通过所谓“糖果空投”等方式,获取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然后转手倒卖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还有部分区块链项目打着“数据平权”、“数据自有”的名义,未经用户的充分授权或严重超出必要性原则,爬取大量数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部分技术服务提供方、项目包装方、流量媒体、承销代投等,明知这些项目方通过ICO或者发币等方式大肆敛财、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某些币圈的公众号被封杀,都算运气好的,如果深究,难免会涉嫌构成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