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没驾照的朋友以租代购搞定车出事后责任也得一起扛
一起致人
死亡的
交通事故,肇事者竟然无证驾驶且逃逸,原来这辆车是其托一位有驾照的朋友帮忙,通过汽车租赁公司以租代购“搞定”的。如此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购车人担责20%,赔偿17万余元;驾驶员担责80%,赔偿近70万元。之后,保险可向驾驶人追赔。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获刑四年八个月
“当天我们一家三口还有一个朋友在车上,没想到悲剧降临,儿子没了,其他人都不同程度受伤。”据李某夫妇陈述,2018年5月9日12时50分许,一辆小轿车在经过路口时突然撞过来,对方司机逃离现场,儿子小李在送院治疗7天后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小李系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李某夫妇也分别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另一名乘客构成人体轻微伤。
“肇事者许涛(化名),没有驾驶执照,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许涛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常识,在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未按规定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11月,虎丘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涛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本案还导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财产受损,又鉴于被告人此前有前科劣迹且在本案中又系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死者家属提起民事索赔,购车人成被告
据李某夫妇陈述,在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才知道肇事者根本没驾照,那辆车也不在其名下,是由他人以租代购的。于是,“我们将包括两家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公司、驾驶人以及购车人等五名被告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汽车租赁公司。
2018年4月24日,汽车租赁公司与王勇(化名)签订《汽车租赁
合同》,约定王勇以每月5347元,支付36期的方式以租代购案涉车辆。合同还约定,在租期内,车辆
所有权归汽车租赁公司,王勇享有车辆使用权;如王勇将车辆以出借或其他方式给第三人使用,所产生的各类损失均由王勇向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一开始是我自己想买车,但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提供有驾照的人员签订合同,就找了哥们王勇帮忙签字。”庭审中,被告许涛陈述,“车辆实际是我所有,与王勇无关,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为什么你要去签字?”面对审判员的问题,被告王勇也表示很无奈,“当时许涛急于买车,就打电话给我,说他是银行黑户不能办贷款,但没有提有无驾照的事情。”王勇辩称,事故车辆的实际买受人为被告许涛,交易过程是许涛与汽车租赁公司协商,我方对于交易过程并不清楚,仅在协议上签名。我方仅为许涛买车行为提供帮助,主观上并无过错,无须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驾驶员、购车人共同担责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
人身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李某夫妇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为9892.55元。
“首先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据承办法官介绍,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金额8692.55元,应由事故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尽管肇事车辆登记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根据租赁合同,王勇系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从租赁公司处取得车辆使用权,而在汽车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王勇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汽车租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另外,王勇在汽车租赁合同上签名并确认接收涉案车辆后,其作为车辆的使用权人,对于车辆负有基本的管理义务,而其放任被告许涛无证驾驶该车辆,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因被告许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被告王勇应向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71元;被告许涛应向原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84元。
【法官连线】车辆使用权人负有基本管理义务
本案中,尽管肇事车辆登记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根据租赁合同,是王勇签字认定由其本人以租代购,取得车辆使用权,并确认接收涉案车辆,“也就是说,不管案涉车辆是谁在使用,但作为车辆的使用权人,对于车辆负有基本的管理义务。”承办法官指出,而王勇放任被告许涛无证驾驶该车辆,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所以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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