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摆放存漏洞致人损害需赔偿
海安一亲子园举办免费亲子活动,因摆放设施不合理致人损害惹上官司。近日,高新区法庭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去年底的一天下午,海安一亲子园邀请外地教育专家来园开展免费的幼儿发育商测查。亲子园前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吸引诸多幼儿家长前去参加。为营造活动氛围,亲子园悬挂了横幅,报名处设在接待前台,在供家长填表格的桌椅旁立式摆放了很多关于早教的宣传广告,在咨询台与接待台中间空闲位置上还摆放了部分装饰物供幼童玩耍。61岁的徐某以及女儿刘某带着外孙一同参加了当日的活动。女儿刘某想早一些知道自家孩子发育的各项指标,迫不及待地加入到拥挤的人群中。年幼的外孙与活动现场其他幼童相互追赶,嬉戏玩闹,坐在一旁的徐某担忧外孙安全便急匆匆地向外孙跑去,刚迈出没几步就碰到身旁的装饰物,摔倒在地。
徐某的突然摔倒惊动了活动现场的其他家长和孩子,大家纷纷围绕到徐某身边。女儿刘某第一时间冲上去查看母亲受伤情况并询问摔倒原由。徐某忍着伤痛用手指了指身边的装饰物,该装饰物呈对称性波浪形,共有六节,两端较低,中间凸起。由于有部分幼童攀爬在搁置物较高处,如果不注意,几乎看不到低洼的两端。由于母亲被园内的摆放物绊倒,刘某便就事发原因和赔偿问题与亲子园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双方情绪激动争执不下,无奈之下亲子园方报了警。民警到场后了解相关情况,劝说双方先尽快送徐某就医,由此引发的矛盾如无法解决可走法律途径。
经过医院诊断,徐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完成治疗出院后,徐某及其家属多次与亲子园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并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法官依法组织双方进行鉴定前的证据质证,同时建议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伊始,徐某认为自己的摔倒是因为波浪形摆放物绊倒所致,亲子园应当全额赔偿损失。亲子园则辩称案涉纠纷发生是徐某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其摔倒与园内设施的摆放无关,拒不赔偿。法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调解,被告亲子园意识到其负有合理摆放园内设施以及进行必要安全提示的义务,且徐某受到
人身损害已然是事实,因此最终同意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合计元,徐某也放弃对伤残等事项的鉴定,一次性将纠纷处理终结。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亲子园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保障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均有所规定,毫无疑问,教育机构须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那么,除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因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保障义务而受到损害,是否同样有索赔的权利呢?《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此规定亦相同。显然,教育机构对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同样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亲子园对园内设施的合理摆放、必要安全提示等均属其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其对徐某因被园内摆放的设施绊倒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一定赔偿。
【法官提醒】
近年来,包含幼儿早教、艺术培训、校外辅导等在内的教育培训市场日益繁荣,但行业兴盛的同时也有很多教育培训机构在安全管理上有所疏漏,存在诸如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有缺陷、器械使用不规范、安全提示不到位等问题。安全重于泰山,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日常教育工作的同时,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坚决从软件、硬件两方面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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