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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刑事概述 > 生娃不养反弃之?判刑,撤销监护资格!

生娃不养反弃之?判刑,撤销监护资格!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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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慈子孝,母子连心,是每位父母所希望的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这也确实是绝大多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真实关系体现。但竟然有这样一些父母,不但没有珍惜这份难得的亲情,还将子女作为一种累赘,在生下子女后,或因为现实的窘迫,或因为自己的贪图玩乐,而将子女弃之扔之。近日,如东法院就审理了件亲生父亲遗弃幼儿被判刑又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9年4月份,徐某因家庭困难,将出生仅3天的亲生儿子遗弃于一公园内,因发现及时,该婴儿最终被路人所救,案发后,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因触犯刑法,犯遗弃罪,徐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判刑并不意味着对徐某处罚的终结,在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刑事案件宣判后,如东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紧接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徐某对被其遗弃的幼儿的监护人资格,经组织听证后,作出判决,撤销了徐某对被遗弃幼儿的监护人资格。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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