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花开放笑声甜,拂面浓馥六月天。小朋友们翘首以盼的儿童节马上就要到啦,“遛娃”圣地游乐场所都将迎来一波小高峰,游玩的同时安全隐患不容小觑。本期京小槌普法提示您,带娃出行别忘了这些法律点
滑冰场未区分儿童区向谁索赔?
周女士带着孩子小欧去某公司经营的滑冰场,在滑冰过程中小欧与同在冰场玩耍的成年人刘某发生肢体碰撞,小欧受伤,当日小欧被送往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周女士认为刘某系致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滑冰场疏于管理,未将低龄儿童与成人隔离划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调取事发时监控录像等方式查明,甲公司为滑冰场经营方,滑冰场内面积800平方米,不区分儿童区和成人区,设有一名冰场场务人员负责维持冰场内秩序。事发时系小欧累了准备坐在地上休息,刘某滑过来压在了小欧身上致小欧受伤,小欧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小欧在某公司经营的滑冰场受伤,直接原因系与刘某发生碰撞,但该公司作为滑冰场的管理者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该公司未向顾客提示佩戴相应护具,滑冰场内也未区分儿童和成人区域,同时未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故该公司未完全尽到与冰上运动相当的安全防护责任,对小欧所受伤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刘某对小欧所致伤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蹦床时做危险动作游乐场要负责吗?
王女士带着孩子小明到甲公司经营的游乐场参与蹦床娱乐
项目,小明进入蹦床区玩耍,但王女士并未一起进入而是在二楼看台区休息,后小明在做翻滚动作时倒地受伤。事发后,小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王女士认为甲公司作为蹦床游乐园的经营者在小明入场前未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公司认为小明受伤系其自己做翻滚危险动作导致,甲公司已在场所内张贴了各种提示、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安全准则等告知,蹦床区域周围也设有护栏,故甲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游乐场的管理者,没有进行安全提示和说明,在小明做翻滚等危险动作时,未及时进行提示并制止,亦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事发时小明系未成年人,参加蹦床活动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实施行为的危险性未进行预判,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对小明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甲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小区滑梯上摔伤物业公司担责吗?
王女士带着孩子小强在其居住小区内玩耍,小强在前往滑梯的楼梯处绊脚摔倒受伤。王女士认为该滑梯属于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且滑梯的楼梯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提供业主使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物业公司答辩称该滑梯仅适合3-12岁儿童在家长陪同下合理使用,就此物业公司也已经在社区内的健身区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提示。事发时,小强刚满2岁,系在不满足滑梯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另外,物业公司对滑梯仅有管理和维护职责,事发时滑梯设施并无任何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依法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对滑梯仅存在管理维护职责,事发时该滑梯处于适合使用的状态并无任何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且该滑梯明示仅供3-12周岁儿童在家长陪同下合理使用,并在设施旁醒目处张贴安全提示,故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王女士在明知小强不符合滑梯使用年龄的情况下仍然执意使用滑梯,属于自限风险、不合理使用的情形,故作为监护人的王女士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