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背后蕴藏着智慧,拿“君子动口不动手”来说就是说我们应以理服人而不应动武。在遇事有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在不能协商的情况下也应当冷静处理,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正可谓琐事莫上头,千万别动手。今天,京小槌带大家通过两个案例。一起看看“君子动口不动手”,背后所蕴藏的
法律知识点。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毛某与郭某均系系邻居,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郭某报警。在民警现场调解时,郭某打了毛某一巴掌。毛某随即倒地,后就医,诊断为外伤神经反应,头部软组织损伤,耳外伤,混合型耳聋等,并产生医疗费损失等共计7000余元。毛某诉至
一审法院要求郭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毛某医疗费等损失。郭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郭某应就其实施侵权行为所导致毛某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刘某、湛某双方系邻居。某日,湛某经过刘某家,停留片刻,刘某丈夫看见,认为湛某在其家门口用手机拍照,便追到胡同口与湛某进行理论,刘某抱着小孩也上前与湛某发生了争吵,刘某认为湛某的吐沫星子溅到了自己身上,就用手推了湛某一下,然后与湛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倒地,刘某丈夫报警。刘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并产生医疗费用一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湛某承担40%责任。湛某不服,认为刘某系自行倒地,且刘某先动手,故提起上诉。
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双方陈述内容,可以认定湛某与刘某在当日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接触,刘某在此次肢体冲突中倒地,后刘某去医院治疗产生相关费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系刘某此次倒地原因,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此次受伤系因其他原因所致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依据刘某在冲突中先动手的具体情形,确认刘某负主要责任、湛某负次要责任,并酌情确定湛某承担4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生活中,邻里之间、街坊之间乃至朋友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争执、产生矛盾,进而发生争吵、冲突的情况十分常见。多数人在争吵过后,或是发泄情绪后重归平静,或是被旁人拉开,不至于产生后果。而一些人在争执过程中热血上涌,最终由口舌之争上升到肢体冲突,对一方、多方乃至己方产生身体伤害,引起索赔官司。在部分案件中,赔偿的一方很是委屈:“明明是对方先动手”“我只是推了他一下”“他的伤根本就是旧伤”“我根本没使劲”“他打我我难道不还手吗”……种种理由,种种说辞,却都按照自己的“理”,并非按照法律的“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
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基于当事人的对抗性,除非有视频证据,当事人的行为动作很难现场还原。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通过双方陈述、证人证言、伤情诊断及伤情鉴定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通常来说,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加害行为(也即所谓的“动了手”),存在加害结果,那么从举证责任上其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行为人如果要反驳,就需要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动手与对方受到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这一点在现实中非常难。因此,一般而言,如果一方在此次冲突中遭受伤害,伤情系由冲突所起,那么参与冲突者与该伤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当然,在受害人亦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依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双方对于责任可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