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刑事概述 > 抚养权变更,不影响子女取得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

抚养权变更,不影响子女取得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第三人小李系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儿子,25年11月,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李由李某抚养,胡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约定为:1.位于泗阳县淮海东路的房屋归儿子小李所有,男女双方放弃分割,银行按揭由男方偿还,十日内还清按揭过户,过户费由女方承担;……。

28年10月,原告胡某向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李的抚养权由胡某抚养。于28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小李变更为随胡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此后,原、被告因涉案房屋过户问题协商未果,因而成讼。

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了协议,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辩称因小李的抚养权后来变更为随胡某共同生活,故不同意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无法律依据。随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协助第三人小李将位于泗阳县淮海东路的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变更为第三人小李单独所有。

【法官评析】

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系相互独立的条款,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与否取决于该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以及父母的生活条件,即使抚养权发生变更,也不影响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该未成年子女仍应当享有取得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的财产。本案中,第三人系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其母胡某与其父李某于25年11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第三人小李所有,系离婚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被告应当协助第三人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刑事再审申诉
类型:司法程序 | 2024.10.12 14:06
侵占罪
类型:侵犯财产犯罪 | 2024.10.05 13:47
以结婚为目的骗钱算诈骗吗?
类型:侵犯财产犯罪 | 2024.10.05 06:19
担心构成非法行医犯罪
类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 2024.09.28 14:39
立即咨询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刑事和解协议书

    【合同文书】 ¥1.99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谅解赔偿协议

    【合同文书】 ¥3.99
  •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谅解书

    【合同文书】 ¥0.99
  • 律师事务所受理刑事诉讼案件批办单

    【合同文书】 ¥0.99
  • 刑事诉讼上诉状

    【合同文书】 ¥0.99
  • 刑事处分公证书

    【合同文书】 ¥0.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甘仕荣 律师

    专长: 劳动人事、房屋土地、交通肇事、民事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好评:
  • 何思齐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劳动人事、交通肇事、人身伤害、刑事诉讼、知识产权、财产损害、借款担保

    好评:
  • 曹必友 律师

    专长: 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交通肇事、人身伤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