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病毒研究所的官方网站,于2020年2月4日晚间,发布了一条消息:《我国学者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文中称: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
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此消息发表后,引来朋友圈不少人的“震惊”和讨论。
我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层面,必定会引发中美两国对以下三个问题的思考:
其一,一种受他国(美国)专利保护的药物,目前尚未在我国批准上市。那么,中美两国就(瑞德西韦)药物的临床应用中,所涉及的后续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达成协议?
其二,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的发明专利,是否符合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
其三,如果美国的吉士德公司提供药物供我国进行试验性治疗,我国申请该药物的用途专利,是否应当征得吉士德公司的同意?
首先,我们来看看“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应该如何理解?有知识产权壁垒,就意味着该药物(包括药物组成、结构、制备工艺、方法以及用途等)已经申请获得过本国专利,且受本国专利法保护。
目前,(瑞德西韦)尚未在任何国家获得批准上市,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未被证实。吉利德正与全球的卫生机构密切合作,提供瑞德西韦用于试验性治疗,以支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暴发。
吉利德公司已经与我国卫生部门达成协议,声明称“正在配合中国的卫生部门开展一项随机、对照试验,以确定使用(瑞德西韦)治疗2019-nCoV感染者是否安全和有效。”
这就很清晰地说明,是美国吉士德公司将药物瑞德西韦()配合我国卫生部运用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随机、对照试验。
依照知识产权保护原理,在该实验中所产生的后续知识产权,双方应当约定。如果在没有约定的事实上,既然药物的基础专利归属吉士德公司,那么关于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理应征得吉士德公司的理解或同意,更何况在抗击严重疫情的局势下。
其次,我们再来看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药品发明专利,可以将新药物、新的药品制备方法、发现的药物新用途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初审—公开—实质审查—授权/驳回等一系列过程。
那么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武汉病毒研究所将“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申请发明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诸位国人之所以表示“震惊”,应该理解为是美国吉士德公司拥有专利的药物,在严重疫情下专门提供给我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能没有想到,此时就要约定“临床用途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武汉病毒研究所就“抢先申请”了。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申请专利的问题上是很有讲究的,一位优秀的专利代理人,可以为企业制定最优申请专利的规划方案,“抢先申请”往往能够发挥决胜于千里的作用。但是,抢先申请,通常是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都在进行相同或同类的创新研究过程中,在最合适的节点上申请专利,发挥出奇制胜的作用。
然而,武汉病毒研究所的抢先申请自称是处于国家利益考虑,是为了应对瑞德西韦的知识产权壁垒,正因为仅仅注重这一方面的考虑,就失去了应有的理智。
更令国人难堪的,还有这一系列的时间节点。
1月31日传来振奋人心的消息,据权威医学期刊《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报道,美国首例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患者是一位35岁男性,住院第7天接受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一种核苷酸类似物前药也被称为伦地西韦)静脉输注后,第二天症状明显改善,且氧饱和度恢复到 94% ~ 96% 。尽管有这一数据支撑,关于瑞德西韦在新型冠状病毒病人中的疗效和安全性,仍需要临床研究进一步证实。
2月4日武汉病毒研究所的官方网站就报道:早在2020年1月21日就已经申请了“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的发明专利。同一天,科技部(抗击新型肺炎)科技部专家也称:已发现瑞德西韦等具有抗新冠病毒活性的药物。
在这之前,中美两国政府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磋商的精神,经过近20个月的艰苦磋商,已于1995年2月26日达成了保护知识产权协议。这才避免了一场一触即发的贸易战,同时也为中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所以,这是来之不易的成果,既应当合理合法地运用,也需要有理、有利、有节的大国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