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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判例的角度阐述一审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成功案例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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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为诈骗的次数不对,诈骗的金额也不对,该错误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该上诉意见,并改判较轻的刑罚。【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终710号】

(1)一审法院的认定以及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劳某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丁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劳某乙、王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劳某乙、对王某丁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劳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当事人上诉以及提出上诉请求:收到一审判据结果后,劳某乙、王某丁等人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人劳某乙上诉提出:1、其没有见过第六宗事实的被害人范某,没有参与该宗诈骗。2、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公安人员制作的笔录不符,其看不清楚办案人员的手写笔录,但办案人员仍让其签名。3、其在冯某甲的酒吧没有股份,证人梁某2的证言与事实不符。4、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上诉人王某丁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认定王某丁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1、王某丁是房地产中介,主要工作是带客看房,不知道冯某甲用承租的房子冒充公房实施诈骗。2、无证据显示王某丁与其他同案人共谋诈骗。3、王某丁的犯罪故意是根据同案人的供述,但同案人的供述并不能支持认定王某丁有犯罪故意。4、原判以冯某甲支付远高于劳动所得的款项且王某丁并未实际出资或付出相应劳务,冯某甲分给其20%的酒吧股份来认定王某丁具有犯罪主观故意,不能成立。5、在钟某被骗的事实中,王某丁只是带被害人去看房,这是其本职工作,不能以发生的时间在2015年2月以后就认定王某丁构成犯罪。6、即使王某丁构成犯罪,其犯罪金额是9.7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3)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并依法作出了二审判决,判决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中对上诉人劳某乙、王某丁的量刑部分;判处上诉人劳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上诉人王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4)结果对比:劳某乙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丁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虽然减少的幅度并不算大,但是二审能改判,实则已是成功有效辩护的一大步。不管能减少多少刑期,对于有明显错误的一审判决,上诉是很有必要的。

案例二: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退赔获得谅解的法定从轻情节,依法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该上诉意见。【案例: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刑终438号】

(1)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留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购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留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被告人陈留钦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1.一审认定陈留钦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王某之间工程并未结算,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涉案房屋处理权。本案受害人刘某多次陈述存在矛盾,且与证人魏某、张某之间的证言存在矛盾。上诉人与刘某之间属于民事纠纷;2.上诉人与陈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3.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刘某谅解。

(3)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害人刘某谅解陈留钦的事实,导致量刑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法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陈留钦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4)结果对比:一审判处四年六个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减少了一年六个月。对于一审判决认定明显有错误的,上诉是很有必要的。

从司法判例的角度,阐述一审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成功案例(下)

案例三:一审认定管某某等人为主犯,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管某某等人为从犯,量刑直接从十一年减少到六年六个月。【案例: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刑终508号】

(1)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管荣国伙同他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被告人管荣国有期徒刑十一年。

(2)被告人管荣国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依法提起了上诉,并提出:在案证据证明,管荣国等人在整个东鼎公司涉案的事实中体现的作用小、没有管理职权,所谓平台的“负责人”实际就是一个上传下达的“打工者”角色,应依法认定其为从犯等辩护意见。

(3)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管荣国属于从犯,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刑初62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管荣国的量刑部分。依法改判被告人管荣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4)结果对比:一审法院认定管荣国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法院改认定为从犯,刑期改为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足足减少了四年六个月。

笔者办理过多起二审上诉案件,有依法改判的成功案例,也有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的成功案例,当然,也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例。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本文不以此作为案例列举,敬请谅解。

虽然二审法院对于上诉的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例也不少,但是,一旦无罪被认定有罪,罪轻被认定为罪重,此罪被认定为彼罪,从犯被认定为主犯,数额小被认定为数额大,有自首情节却不认定自首,没有任何理由不上诉的。毕竟在人的内心深处,成与否排在第二,不能留下终生遗憾要排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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