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莫让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惑乱人心。
疫情面前,有人选择彻夜不睡、坚守阵地;有人选择坐地起价、发国难财;有人却造谣传谣、唯恐不乱。
造谣一起,有的发展迅猛,有时让辟谣者忙不胜忙,这无疑之中增加他们的工作量,在紧要关头,给国家添乱、惹麻烦,其行为可耻、可恶。
传谣、造谣都是在制造恐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凡请大家谨言慎行。不要夸大其词、不要断章起义,更不要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树立牢固法治意识,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做好自身防护,同舟共济,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