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网文作者是否拥有改编作品署名权?专家:署名权是不可被转让的
专家:著作权只能转让财产权,署名权是不可被转让的。不少网文作家提出呼吁,希望原作者可以获得改编作品的署名权。这样的要求是否拥有法律依据?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只能是财产权,也就是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可以被转让的。与之相比,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即精神权利,人身权是不可以被转让的。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怎么署名,署什么名,封面、扉页、版权页等署名的方式、位置等。即使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任何形式,原作者仍然拥有署名权。
与署名权一样,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属于人身权,不可以被转让。但作者如果没有时间修改,可以委托、许可平台或他人进行修改,行使修改权,可以约定修改后的作品应该得到作者的许可,也可以不做这样的约定,这种情况也是被允许的。
至于改编权,究竟是作者改编,委托别人改编,还是委托平台改编,在合同当中都需要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平台对作品的修改、改编、演绎,甚至仅仅利用作者在市场形成的知名的署名、已有作品的人物名称,进行与作者作品内容毫无关系的改编、演绎,都是不被允许的。平台不能大包大揽,剥夺了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讲,作者的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因此这个条款也被一些网友称为“卖身契”。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这条款看起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但从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说,我觉得它不尽合理。一般来说,任何一个使用者或者平台都不会跟作者签订这种没有时间限期的转让合同。因为这不符合《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我认为,这种合同应该是有期限的。实践中,一些网文作者退出原来的平台,结束与原来“东家”的合作,“改弦易张”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我建议,平台与作者的合同应该严谨、细致、语言规范,应该明确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双方都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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