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典型案例 > 北京第一家倒闭的规模大的P2P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冉某,男,1988年,原系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称安华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销售部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案件事实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于2014年4月至8月间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国贸三期、金地中心及万通大厦等地,未取得相关资质,以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安华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义,单独或以合作方式,以港股经营、委托理财及投资白银、大明水产等项目为由,承诺以货币股权等方式高额返本付息,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冉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
被告人冉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冉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冉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法制观念淡薄,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冉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冉某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冉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总结:公司业务员,业绩50万,悔罪态度好,判处刑期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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