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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先期离场集资参与人的违法所得追缴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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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因非法集资时间持续较长往往存在先期集资参与人获取本息后离场的问题,而其中的利息部分又来源于后期的集资参与人投人的资金,那么对已经足额领取本息而先期离场的集资参与人,其所得利息、分红等是否应予追缴?

对此,“两高一部” 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相关规定,即“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

但该规定并没有区分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即不管集资参与人是否已经先期离场,只要其获取的利息、分红等源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均应依法追缴。

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先期立场的集资参与人,因实践操作较为困难,对其所得的利息分红等收益往往无人追缴。

我们认为,实践中很多集资参与人是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参与,就是意图先期获取好处后及时离场,而且随着非法集资犯罪的发展,这类集资参与人越来越多这个群体已不单纯是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者在某种意义上对后期的非法集资犯罪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因此,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不仅要依法打击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处置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参与其中的获利者,通过司法行为明确“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好处”这一道理

换言之,不能让集资参与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利,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的发生与蔓延。

故此,对于获利后先期离场的集资参与人,应强化措施,依法追缴其利息、分红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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