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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新增项目工程,属于承包合同内还是属于合同外。走仲裁委员会我这个血汗钱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0-07-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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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在工程实践当中,合同外增加项目有别于合同范围内增加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新增项目中包含两大块,一是合同内新增项目;二是合同外新增项目,新增项目究竟是属于合同内的或是合同外,要分析新增项目是否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即依新增项目的属性而定。如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不管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列出该项目及工程量是否有增加,它都属于合同内项目;如超出原合同工程范围,应属于合同外项目。如果属于合同外新增项目,一旦发生纠纷,那么是否纳入到仲裁范围呢(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前提下)?
案例解读:
2005年,广州某工程公司与某酒店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改造广州市xx东路503-505号的旧危房作酒店使用,具体工程范围包括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公司按照酒店的要求编制了预算表,详细列明了改造的工程范围及造价,合同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应酒店的要求,工程公司又陆续实施了预算表中未列明的钢结构楼梯、化粪池工程。其后双方因造价产生纠纷,工程公司遂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对合同范围内及合同外新增的钢结构楼梯、化粪池工程造价均存在争议,根据双方的仲裁条款及《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以双方未就合同外新增加项目约定仲裁为由,仅就合同范围内的争议予以裁决,对合同外新增项目不予受理。不得已,工程公司找到笔者,将合同外新增项目的争议提交当地法院,才最终了结此案。
上述案例说明,仲裁体现了严格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对争议事项无仲裁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又未补充约定的,仲裁委都将不予受理。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如果合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当出现合同外新增项目


点评:
监理协调机制并不具司法管辖权的性质。它只能规范争议双方进行协商的程序。如双方不能根据监理的调处意见达成一致协议,对当事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仲裁协议不仅使得指定的仲裁机构具备了司法管辖权,且其做出的裁决具有法院终审的效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可以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是,仲裁协议必须有效,否则不得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该合同中,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为仲裁机构有多个,如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等,其次,合同中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意思表达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对于纠纷解决方式来说,是当事人针对可能产生的利益矛盾而预先选择的解决方式,尽管在中标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特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当事人在补充合同中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应视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牲内容,而应视为当事人所享有的变更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应承认这种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约定的效力。
在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不明确和仲裁机构的名称不确定的情况下,贵公司可以与工程建设公司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如达不成补充协议,而工程建设公司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贵公司若以仲裁条款的存在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必然会被法院驳回。


点评:
新增(合同外)工程计价方式: 1、原合同内有单价的按照合同内单价; 2、没有的可以采用类似的项目单价计取; 3、都没有的,按照原投标让利幅度,在以标底方式报价总体下浮后得出; 4、也可采用投标中已经让利后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报价,得出综合单价计算。 任选一,也要结合承包合同和相关条款执行。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在工程实践当中,合同外增加项目有别于合同范围内增加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新增项目中包含两大块,一是合同内新增项目;二是合同外新增项目,新增项目究竟是属于合同内的或是合同外,要分析新增项目是否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即依新增项目的属性而定。如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不管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列出该项目及工程量是否有增加,它都属于合同内项目;如超出原合同工程范围,应属于合同外项目。如果属于合同外新增项目,一旦发生纠纷,那么是否纳入到仲裁范围呢


点评:
监理协调机制并不具司法管辖权的性质。它只能规范争议双方进行协商的程序。如双方不能根据监理的调处意见达成一致协议,对当事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仲裁协议不仅使得指定的仲裁机构具备了司法管辖权,且其做出的裁决具有法院终审的效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可以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是,仲裁协议必须有效,否则不得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该合同中,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为仲裁机构有多个,如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等,其次,合同中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意思表达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在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不明确和仲裁机构的名称不确定的情况下,贵公司可以与工程建设公司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如达不成补充协议,而工程建设公司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贵公司若以仲裁条款的存在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必然会被法院驳回。




点评: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工程量偏差的概念;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15%视为工程量偏差(不足15%视为工程变更)

其次要区分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进行调整

对于单价措施项目,原则上是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调低,工程量减少,综合单价调高。合同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在考虑报价浮动率的基础上按清单相应调价公式调整。

对于总价措施项目,工程量增加,调增措施项目费,工程量减少,调减措施项目费。这里要注意安全文明施工费是非竞争项目,应当据实调整,不得浮动;其他总价措施具体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


点评:
承包资格而承包了工程那是甲方的问题,而且对于你来讲你没有承包我是在建筑领域工作的,说说我的经验。一,首先这个欠款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有打欠条那就可以直接,去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承包,原则上都需要一些资质,你亲戚可以考虑成立相关公司,申请相关资质成功后,在单位有分包机会的时候提出承包某些工程工程价款。若对方拒不支付,可以及时到法院诉讼追讨,前提是必须要有相关工程属于劳务报酬,并不属于血汗钱承包。然后主体工程又分解为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想卖给别人做,就叫转包,从中赚取一笔业务费。当然转包泛指工程项目,但工程项目


点评:
仅仅你现在的描述,很难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合同约定了仲裁,那就是仲裁了,法院不会受理的。一般仲裁结果就是最终结果,没有法定情形也不能再找法院了。关于做了新增的内容,关键你是否有证据证明,你要根据合同好好看看,还有没有不利于你的条款。仲裁过程和法院判决是类似的,也是讲证据的,如果合同里面的条款最终对你不利(看甲方的行为很有可能甲方当时谈条款时候已经有考虑了),你可能还是要输。当时甲方只有口头承诺,你没有要求书面写下来,本来就是很失策的事情,很可能造成你最终无法取得这部分钱。


点评:
按你介绍的案情看,你若还保留有当初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发包核定的工程报价,以及新增工程工程量的核算资料,那么按合同中仲裁约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回新增工程工程款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建议在律师帮助下申请仲裁。


点评:
要看你合同约定的诉讼解决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但从你的表述看,我觉得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新修订。请参照司法解释二和一。对于主体结构和装修费用,你是有优先受偿权。


点评:
建设工程合同,不属于必须先仲栽,约定仲栽优先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没有约定管辖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新增项目没有书面合同的,应当举证。


点评:
一、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如果你的陈述属实,则你做的新增项目不含在合同内,可以请求对方支付该工程款。


点评:
根据原合同约定,如果是属于原合同辐射工程的属于原合同范围,如果有其他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点评:
好像有点麻烦,合同讲究字据文书和合同,只有请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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