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年末离职高峰期,你是否已打起跳槽的小算盘,迎接下一份新工作呢?在付诸行动前,要做好离职的交接,不要图一时之快而忽略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最终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整理了几个案例,供想跳槽的小伙伴们参考。
案例一:未提前三十天辞职,会有什么问题
小王在某公司工作了三年,最近想辞职,他所做的工作也没有特别要交接的内容。如果他交辞职信后不满30天就走了,企业会扣他钱吗?老板可以不批准离职吗?会不会产生其他问题?
法律解析:
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应当遵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则提前三天)向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告知单位自己要辞职,已经是法律对于劳动者离职的最低要求。劳动法小宝不建议劳动者违反此规定。如果小王的离职对于单位造成损失的话,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员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小王在提交辞职报告满30日后,不管老板是否同意,他都可以离职。如果老板以工作需要人手为理由想要延长职工的离职时间,或者不批准员工离职,这是不合法的。
案例二:口头离职有风险,最好书面通知
张某是某餐饮公司的营业人员,在今年2月10日与上级主管发生争执,并口头离职,此后再未到岗。公司为此向其邮送了《返岗通知书》,而张某仍未到岗。因此,单位以张某连续旷工十五天、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告上了法庭,表示已经口头离职,并主张单位公司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张某最终未能就“口头通知”提交出证据,其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解析: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张某提出离职的请求并不具有法律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张某擅自离岗十五天以上,其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再者,张某对其离职的行为无法举证。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
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已提供了张某考勤记录、《返岗通知书》等作为证据,故张某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旷工具有正当理由。如果张某举证不能,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三:辞职不能再反悔,切记三思后行
李某是某公司的业务员,由于跑业务太累,他向部门经理提交书面辞职信。随后他做身体检查时发现肝功能有问题,于是想要撤回辞职申请。单位不同意。于是李某申请仲裁,并主张提交辞职报告还不满30天,企业应该同意撤回。其诉求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法律解析: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只要告知或送达了单位,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不享有任意反悔撤销辞职的权利。除非企业和员工两方达成共识,均同意撤销,否则员工一旦提交了辞职报告,员工就不能再撤回。
而且由于离职申请是李某主动提出的,所以不适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即: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要慎重
2006年,孙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从事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内工作,否则孙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15年9月,孙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并明确孙某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此期间公司每月支付孙某补偿金6000元。半年后公司发现孙某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公司向
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裁决支持了公司的请求。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孙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孙某辞职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不得在与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但孙某违反了约定,应当按照协议支付原用人单位违约金。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明确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基本生活。假如用人单位并未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则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员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