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起校园奸杀案,张志超在2006年被判处无期徒刑,蒙冤坐牢至今长达14年。现在沉冤昭雪了,如今再来回望,不得不说的是,张志超案完全是一个人为拼凑出来的冤假错案。
经过阅卷和实地调查,我们发现,案发当天张志超存在充分的不在场证据,也不具备作案的时间。
首先,现场没有任何关于张志超的生物痕迹。原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和被害人发生撕扯后实施了强奸和奸尸的行为,但是,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报告,现场并未发现任何有关张志超的生物痕迹,死者的口腔和阴道处均未发现精液成分或张志超脱落的细胞生物成分,这对一个强奸案件来说是不可思议的。
其次,原审案卷中张志超的四个同班同学证实张志超在案发当时正在参与升国旗和跑早操,并不在现场,另外多名同学还证实,如果不出操是要请假条作登记的,但在案发当天并未发现张志超有请假或缺席的情况。
最后,原审锁定张志超是作案人员的关键证据实际上就是一份可疑的证人证言,即便这份证言内容真实,根据我们现场实地调查的情况,张志超完成强奸杀人并藏尸、下楼买锁并锁好门这整个过程,最多不会超过三分钟。但是,光下楼来回买锁就需要3分钟左右,即便是一个极具理性的熟练杀手,也不可能在短短的3分钟里完成这一系列的事情,更何况张志超当时只是一个15岁的学生。
然而,这些明显证明张志超无罪的证据在原审当中完全被忽略,甚至在判决书中根本就没有出现。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原审认定张志超有罪的证据极其薄弱。抛开一些猜测性的证言以及传闻证据,认定张志超有罪的直接证据实际上只有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但是,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的客观情况存在大量的矛盾之处。
我在庭审当中归纳了10大矛盾,包括被害人身体无张志超的生物痕迹、被害人脖颈上的手指掐痕位置、被害人额头上的碎玻璃片、被害人身体和衣物的泥沙分布情况、现场未发现打斗挣扎的痕迹、废弃厕所的门锁特征、废弃厕所内的血迹分布情况、小卖部营业的时间、藏尸的编织袋来源、解释犯罪行为模式的书籍,这些细节和张志超的供述存在明显的矛盾。除了这些矛盾之外,张志超供述中的重要细节也缺乏间接证据与之印证。在这种情况下,张志超的供述完全不能采信。排除张志超的供述之后,在卷证据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遑论确实、充分。
张志超在会见时告诉我们,之所以作出这些虚假的有罪供述,则是因为遭受了难以想象的刑讯逼供,包括扇耳光、用电棍电脖子和全身,用贴扳手砸膝盖和脚指头。再审开庭时,我们也提出了大量的证据和线索,证实刑讯逼供确实存在,除了同监室的人直接证实张志超身上有伤以外,我们还发现一些很明显的线索:比如,本案破案神速,从发现被害人尸体开始,半天锁定张志超,在缺乏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张志超在一天之内就认罪。再比如,张志超的供述内容存在与勘查笔录和尸检情况进行人为拼凑的痕迹,而参与审讯张志超的侦查人员张宗选,恰好也是本案尸检的法医,而这原本是侦查人员的法定回避事由。
实际上,即使我们完全抛开以上的证据分析,单凭常识和良心,也不大可能相信原审判决事实会发生,因为本案编造的作案过程极其怪异、不合常理。原
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杀人后,又将被害人藏尸于废弃的厕所里,在第二天又去奸尸并划伤尸体。但是,案发当时属于冬天,第二天尸体应存在明显的尸僵,被认定奸尸现场的厕所极度的肮脏不堪。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有多大可能会发生二度奸尸的行为?成年人尚且难以做出如此怪异、恶心的举止,更何况张志超当时只是一个年仅15岁的孩子!
因此,值本案平反之际,我们也再次强调,司法必须回归常识,裁判应当体现良心。很多案件的办理,其实不需要有多么高超的技巧和技术,只需简单的运用常识、扪心自问一下,就可以得到答案。
——文/张志超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王殿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