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1.拒绝隔离 殴打工作人员 被判刑
【案情介绍】
1月27日下午,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魏某根据工作安排,到辛张村张某鑫处告知其采取居家隔离措施,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张某鑫系近期途经湖北返回),张某鑫拒不配合,无端辱骂,并纠集本村张某博、刘某殴打工作人员。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鑫、张某博、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
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 违反政府关于预防、控制“非典”的规定,明知他人有被感染的可能,反而任其在社会上逗留,造成“非典”疫情传播,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王华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政府关于预防、控制“非典”的规定,明知他人有被感染的可能,反而任其在社会上逗留,造成“非典”疫情传播,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来源:刑法条文案例精解
3.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编造他人患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属于“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将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予以传播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即可。此罪是结果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程度等方面认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4. 以报复为目的,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许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敲诈勒索罪判解研究
5. 行为人捏造“非典型肺炎”疫情在互联网上传播属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黄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我国人民共同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故意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并故意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来源:热点难点案例判解 刑事类
6. 使用暴力袭击施工人员,抢走施工工具,严重干扰了该市“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应认定为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许某、田某、张某、王某、饶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使用暴力袭击施工人员,抢走施工工具,严重干扰了该市“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其行为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案例来源:刑法条文案例精解
7. 宣传信耶稣能防非典等虚假恐怖信息,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朱彬一、方士田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宣传信耶稣能防非典等虚假恐怖信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案例来源:敲诈勒索罪判解研究
8. 拒不配合检查和消毒,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打伤,致使消毒站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构成妨害秩序罪——金正德防害公务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将车停在路中,拒不配合检查和消毒,且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打伤,致使消毒站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构成妨害秩序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9.以驾车冲撞检查关卡、逆道行驶危及行人及正常行驶车辆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驾车“闯关”和逆道行车的目的在于躲避“非典”拦截检查,并且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但由于其采取方法和手段的危险性使其故意内容外延扩大,与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形成竞合,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其驾车“冲关”的行为与逆向行车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行为两个阶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对其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