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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乱又刺激的“多人运动”等于聚众淫@乱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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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3P还是多P,无论是换妻还是换友,根据现有法律,多人运动就等于聚众淫乱。

一、案例

案例1:教授聚众淫乱案

2009年南京的大学教授“换妻案”曾经让这个罪名进入公众视野。当时,公安机关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抓获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随后又牵出17人。这些人中,年龄最小者为1983年出生,年龄最大的则是53岁的马某某,他有“大学教授”的头衔,系“换妻”游戏的组织者。马某承认,他2007年建了一个QQ群,名为“夫妻旅游交友”。群友平时聚在一起的主要活动,就是相互间自愿进行的性行为,成员相对固定,人数或多或少。

后来这2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马某某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

案例2.三男一女开房被判刑

2015年10月,喻某某创建了名称为“深圳SM部落”的QQ聊天群,群成员有60余人。2015年12月14日,该群成员“窈窈”(女,具体身份不详)向喻某某提出聚众淫乱的请求,喻某某遂即要求聚众淫乱参与人员许某某找到8名男子参与性虐待的淫乱活动。之后,喻某某和“窈窈”先到维也纳酒店某房。后许某某与另1名男子也进入某房。后3男1女共4人在该房间进行淫乱活动。案发后,警方将组织者喻某某抓获,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喻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3:两男一女开房 聚众淫乱被判刑

刘某某是某局一位副科长,2010年9月7日与网友范某某联系上了,又约来两名女网友,4个人共同来到西岗区一家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刘某某等4人“颠鸾倒凤”。2012年6月20日,同样是通过QQ取得联系,刘某某约上一位女网友,与此同时,他又叫上热衷此道的范某某,三人在沙区一家酒店开了房。

法院作出判决,犯聚众淫乱罪,对刘某某判刑6个月;对范某某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4.“换妻”游戏真荒唐!构成聚众淫乱罪!

2018年6月29日,林某与其妻子王某以及通过网络召集而来的网友何某与其妻子李某和“小明”(身份不明)至某大酒店一客房内,进行多人淫乱活动,期间林某再次使用手机拍摄淫乱活动照片。

法院认为:林某二次组织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社会学家呼吁取消聚众淫乱罪

1.聚众淫乱没有受害人,无罪

聚众淫乱罪的一个法理上的问题是:此类案件没有受害人,参与者全部出于自愿。刑法为什么要去惩罚一个当事人全部出于自愿而没有受害人的行为?

李银河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公民对身体有所有权

“取消聚众淫乱罪名的建议,已经委托一位人大代表和一名政协委员提交。”李银河表示,性行为的规范是在道德范畴内的事情,但将本是你情我愿的性乱说成是犯罪,用法律去制裁代替道德谴责,则有些越俎代庖了。近些年来,人们的价值观也有了转变,出现多元化,“换偶俱乐部”在各地时有发生,早在8年前,木子美就曾以《遗情书》走红网络,其行为按照以前人们的理解,就是不折不扣的“聚众淫乱行为”,但她并没有为此付出任何代价,“再如我博文中提到的案例,几乎都是上世纪80年代的,换言之,近20年来已经鲜有人因‘聚众淫乱’换来实际刑罚,这也从侧面说明,罪名取消的必要性。”李银河说。

李银河表示她将继续为公民的“性权利”呐喊,“卖淫合法化”和“取消淫秽品法”将是她新的挑战目标。

2.在私密场所聚众淫乱 无罪

聚众淫乱在家里或者私密地点,不公开,不危害社会,无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系同一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别在两个相距不远的城市工作,两家关系非常密切,几乎每个月两家能相聚一二次。2018年8月份一个周六,刘某夫妻驾车前往黄某夫妻家做客,席计都喝了少许红酒,稍有酒意,两对夫妻分别劝酒聊天,其中黄某一句不经意的话引得四人面红耳赤,于是刘黄两人与两名妻子心照不宣地当场相互实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符合本罪的人数要求,且四人确实有相互淫乱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对于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是违法构成要件的内容,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否认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聚众淫乱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地点的要求,但地点往往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众所周知,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本案中,两对夫妻相约于家中实施淫乱行为,首先家中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谈何公共秩序;其次,家中为个人私密空间,并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具有当众的性质。因此,本案中,四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

三、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四、专家:对公然聚众淫乱构成犯罪 隐秘性不构成犯罪

对于聚众淫乱罪,有学者认为,那些在比较隐蔽的场合进行淫乱活动的,由于其行为完全是出于行为人自愿,并没有对其它人和社会造成直接的影响和危害,应该属于私人道德范畴,从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自由、防止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过度侵入公民私人生活的目的出发,法律不应该干涉此种淫乱行为,应该由社会给予道德上的评价。

就法律与道德关系来讲,在私下的隐秘进行的危害不大的淫乱活动,确实更多的应该予以道德上的评判。

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被称为中国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聚众淫乱”不仅是无受害者的性活动,而且没有商业性,只不过是一些个人违反社会道德的私下行为。她也说到,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李银河的结论便是“性不关法律的事。道德不关法律的事。”对于聚众淫乱罪,李银河老师认为,就应该废除。

“聚众”分着公开聚众和私下聚众,私下隐秘的不损害他人利益情况下的聚众淫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对于公然聚众淫乱,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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