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团旅游遭堵车部分行程取消游客获赔
2018年十一长假,王女士报名了某户外公司为期三日的游览拍摄活动,却不曾想因堵车、行程安排不当等原因,导致三日行程实际仅游玩了半日。回京后,王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法院判决户外公司退还王女士报团费200元。
2018年十一长假期间,王女士通过网络宣传报名了某户外公司组织的户外游览拍摄活动,约定公司为王女士提供9月30日至10月3日壶口瀑布·波浪谷·雨岔大峡谷游览服务,旅游费用为830元/人,费用包括交通、住宿等。具体行程安排是:9月30日晚从北京出发,10月1日游览壶口瀑布、10月2日游览雨岔大峡谷、10月3日游览波浪谷。
原告王女士诉称:10月1日10,旅游大巴行至壶口瀑布景区,被告领队以景区17时停止售票为由取消行程。10月2日,被告擅自将行程更改为上午游玩雨岔大峡谷,下午游览波浪谷。原告等人游玩雨岔大峡谷后,希望按此前约定前往壶口瀑布,并与被告反复交涉,最终经全体游客举手表决多数同意前往参观。但因交涉和表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加上堵车,大巴到达景区时,景区已关闭。10月2日晚11点左右,原告等人又被告知10月3日返回北京,取消波浪谷行程。原告认为被告旅游承诺行程及服务与实际严重不符,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户外公司辩称:公司对于未能游览壶口瀑布景区及波浪谷景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约定费用仅包含了车辆、住宿费用,被告依据
合同提供了车辆及住宿服务,而且按照行程到达指定地点,不存在欺诈行为。未按照原计划游览景区完全是因为不可抗力(堵车)以及原告等人阻拦大巴发车,改变行程所致。依据双方约定,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更改行程。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向户外公司交纳了服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户外公司作为游览摄影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其在游览行程的安排策划中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更加充分的考虑各种可能影响活动的因素,但本案中户外公司未充分预知国庆假日期间道路的堵车风险等因素,事先亦未就突发状况下行程变化的规则等进行充分提示说明,致使预定的行程未能完全实现,参加者的体验不及预期,虽有堵车等客观原因,亦有户外公司自身主观因素。户外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有瑕疵,根据公平原则应当退还王女士部分报团费用。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户外公司退还王女士报团费200元。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7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
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成为广大群众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少游客为了节省做攻略、订酒店、订机票的时间,会选择跟团出游。在此,法官提示旅游过程中,若由于客观原因取消或变更旅行行程时,旅游经营者要积极与游客沟通,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游客若不认可行程改变,不要选择跟旅游经营者僵持,可以通过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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