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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砍头息和套路贷中的砍头息,有何不同?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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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常见的民间借贷,收取“砍头息”是一种常见现象。但是在大量的套路贷类诈骗案中,比如笔者所办理的几起套路贷案件,几乎每一个案件都有收取砍头息、砍头费的现象。比如曾律最近在专栏里就提到过,浙江省公检法三部门近日就出台了办理套路贷案件的相关意见,就将收取砍头息列为一种套路贷的“套路方式”,那是不是所有的砍头息,都是属于套路贷?
当然不是,最高院的法官曾经明确撰文表示,合法民间借贷中,也有收取砍头费、砍头息的现象,要注意此种与套路贷的区别。而浙江省公检法在发布相关意见后,引发了大量讨论,因此其又发布了一个关于此意见的答记者问,在该答记者问中,重点提到,民间借贷与套路贷中的砍头息的不同之处,就看是否恶意垒高借贷金额。当然,这种解答依然比较模糊,“何谓恶意垒高借贷金额”?
从我个人的办案理解来看,比如砍头息的金额大小,在民间接待中,砍头息就是一种利息的提前收取方式,比如借贷双方约定每个月利息2分,放款后,先行收取第一个月的利息2分,这种行为,本身不受《合同法》和2015最高院民间借贷的规定,但是并不会构成套路贷中的“套路”;
但是在套路贷中,常常会有一种情况,就是借款双方虽然约定了每一月的利息为2%,但是出借人收取的砍头息达到了36%,那这36%的利息,根本就不能算是所第一个月的利息,折算下来,算是18个月的利息被提前收取,此时,即便借贷双方对于此种砍头息有明确约定,即便借款人对此明知,但是根据浙江的意见,也可能算作是借款人的一种对于民间借贷行规的一种误解,这种误解是由于出借人虚构了事实,即民间借贷的中的砍头系,即便是双方约定和同意,也应该符合一般认可的社会习惯,即砍头息一般是第一个月或者第一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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