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基本上都是合伙企业,作为律所的合伙人律师,往往是律所的管理人,也是律所中收入较高的群体。他们应如何缴纳
个税?为大家分析汇总如下:
一、合伙人律师应按照个税哪一种类型交税?
按照2019年最新个税法的规定,个税缴纳是要分类别的,不同类别的收入交税规则如下:
按照这个分法,很显然合伙人律师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并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二、合伙人律师申报个税的具体规则
1、律所经营利润的计算
合伙人律师所得来源于律所所得,所以第一步肯定是计算律所所得。简单说,从会计角度律所利润就是律所收入(不含
增值税)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在上面的申报表中,标注的这个部分其实就是整个律所利润总额的计算规则。
2、律所利润到律所应税所得的调整
利润是会计概念,而应税所得是税法概念。最终计算交税的基数应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这两者的区别是对于律所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则不同,这里的规则差异同企业所得税很像,很多费用要在税前扣除都需要有一个扣除标准或者限额,为了避免企业滥用扣除。
在合伙律所费用扣除方面,是比照《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来实施的,典型的扣除限额如: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有可能涉及到的扣除限制在申报表中都列支出来,再加上不能扣除的九项支出,构成了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再加上“纳税调整减少项”(几乎没有),其实也就是从会计利润到应税所得华丽转身!如下表所示:
如果有亏损,当然还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最终的结果就是律所当年度应计算个税的应税所得。
3、合伙人律师之间的应税所得分配
按照合伙企业的逻辑,通常情况下各合伙人会有一个预先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也自然就是这里的应税所得分配比例。但律所的情况有所不同,律所不同于其他的合伙企业,是人和,而不是资和。每一年每个合伙人律师团队的收入和业绩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无法预先约定分配比例,实务中通常是每年按照实际业绩和费用情况计算当年度分配比例,这个比例也就是各个合伙人对公司利润的贡献比例。
4、合伙人律师自己的扣除
项目律所的成本费用在前面已经计算扣除过了,同综合所得中的扣除相似,合伙人律师自己的基本减除费用(每月5000)、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可以在自己分得的应税所得中扣除,最终计算得出每个合伙人自己应缴个税的基数:应纳税所得额。详见下表:
5、经营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
不同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执行另外一套税率,如下表所示:
6、经营所得的预交与汇算清缴
上面我们的计算是合伙人每一年度的经营所得交税情况,实务中税务机关要求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律所合伙人律师需要先就经营所得进行预交个税,最终年末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交和全年汇算的基本逻辑相同,只是更加简单,只需要按照当期律所利润直接计算合伙人比例,不需要按照税法要求对于利润进行调整,因此申报填写的表格也更加简单:
总结:
1、合伙人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律所的利润是第一步,按照税法特殊规定对于利润的调整是第二步,将利润调整为律所的应税所得。
3、律所的应税所得将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比例通常按照合伙人当年度的利润贡献。
4、经营所得依然需要按照月或季度预交,最终全年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