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杀人为什么就没有罪呢?你觉得合理吗?
TVB的律政剧里常常出现以下的一个情节:某犯罪分子的辩护律师,以自己的当事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为由而主张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当事人也因此而脱罪。上一年6.20的南京宝马肇事案,肇事司机也因被诊断为间歇性精神而被轻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精神病患者犯罪就真的完全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了吗?精神病患者就不用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了吗?身边的亲朋好友犯事了能以患有精神病为由脱罪吗?下面,《我顾问》来为大家分析,精神病患者怎么承担刑事责任: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当精神病患者在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并且经过法医鉴定,的确具有精神病的情况下,精神病患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对于当事人是否能够辨认、控制自身行为以及是否具有精神病的认定,并不是由办案人员、审判人员或医院医生认定,而是需要有专门资质的法医进行鉴定。虽然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对其严加看管,如果当事人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的程度地,是需要政府强制治疗。
二、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某些精神病人并不是持续性发病的,在某些时候,他们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在他们能够辨认以及控制自身行为的时候依然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则和他人一般承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还有一类精神病患者,他们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对于自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但是却不能完全正常的控制自身的行为。对于这一类人的处罚,由于其不具备完整的认知能力,不能一味地承担全部责任,但同时他们也需要对自身能够认知的那一部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于该类精神病患者,按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可以无罪释放,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当自身或家人受到精神病人的侵害时,或是精神病人发病做...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所以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杀人时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指的是犯罪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病人,是否要追究一名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就要看他在犯罪时是否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
我们不能期待一个不知道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对自己作出约束,其危害行为对他本人而言具有不可归责性,只能向其监护人请求民事上的侵权
损害赔偿。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精神正常时和尚未完全失常的精神病人犯罪在《刑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分别进行了规定。
总的来说,并不是精神病杀人没罪,而是精神病人只要在犯罪时精神正常,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自控能力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丧失辨认和自控能力的才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犯罪时精神失常程度到了不能意识和自控的精神病人下才免责,是对精神病人
刑事犯罪免责的最严苛要求,这些规定是很符合逻辑和情理的。
神经病杀人是不是不犯法的,
神经病杀人不是不犯法,而是不负担法律责任。其监护人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再次方案,会由由政府强制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发病的时候他的行为是不受控制的,可以理解为他没有主观故意,因为他本来就没想杀人。
精神鉴定在我国司法环境中的适用,有相关的法条依据。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见:所谓“精神病人杀人”应当是指在辨认和自控能力上出现问题的人,在不能辨认和自控的时候杀人。这两个条件对精神病杀人做出了刑事责任判定上的限定。
与此同时,在
刑事辩护领域,自然出现了拿心理学或者是精神病学方面的背书去证明“刑事责任能力”欠缺的辩词,也就出现了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犯罪嫌疑人一次或多次申请精神鉴定的现象。
从刑法功能目的来讲,惩罚犯罪的目的在于警示,同时起到预防作用。
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杀人,对其惩治的意义,与刑罚的设立意义并不符合。此时追究刑事责任,惩罚一个失去意识的人没有社会警示意义,同时也不人道。
另一方面,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损失确实无法挽回,假如处死罪犯,纵然或许可以给受害人家属出口气,但是并不能减少此类事件再发生的可能,更无法使被害人复生。
并且相应的
民事责任还是应当承担的,病人家属和政府也应该积极补助,同时履行好监管义务。
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不是精神病人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控制行为的精神病人并且依照法定程序鉴定程序确认,说精神病人杀人能逃避刑事责任有些不妥,而且间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要负刑事责任,详情请看刑法第18条规定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
评价是否有罪,需要考虑有无主观过错。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大多是无法控制的,并非有意害人,所以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可以不给予刑罚。至于合不合理,应该算是相对合理。
这是法律规定的。精神病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别是非,故做了错事,法律规定不予追究。
因为法律规定他其为无明民事能力人,虽然会免责,但有可能会被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