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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女童案是否存在利益链输送?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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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下午有媒体报道,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显示,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9岁女童,于本月1日在沪被采取强制措施。晚间22点左右,A股上市公司新城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公司选举董事兼总裁王晓松先生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而王晓松正是王振华的儿子。对此,你有何评论?

首先说一下我的看法,像这种有权有势的人,权利越大,金钱越多,心理越变态。从周某谎称带孩子出去玩,却把两个孩子带入酒店来看,这绝对是已经轻车熟路不止一次两次了。而周某属于中间人,她如何得知王振华有这样的癖好?
可能性1:王振华主动向她提出,并给她一定的报酬。
可能性2:其他的人告知周某,周某想要获得利益,比如工作方面或金钱方面。
可能性3:存在一个有着相同癖好的圈子,圈子里都是各行各业的大佬,不仅限于商业,甚至官场,各方包庇(如果真的有希望他们都被毙了吧)。
另外,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这个罪名,是我不能理解的。按照刑法的一般理论,对于14周岁以下是以接触说,14周岁以上是插入说。新闻的说法是,阴道撕裂伤,你现在以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是让人难以理解的。如果是猥亵幼女也就是5年左右,情节严重的也就是5年以上。如果是强奸幼女的话应该在8到10年。而且从本案的操作手法来看,你们认为是第一次吗?希望大家对于该案保持关注,让这个魔鬼得到应有的处罚。
最后,还是要说,一定要做好对孩子们的性教育。让他们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大人不能够对他们做的,是必须告诉家长的,如果这个9岁的受害女孩,对此没有概念,估计也不会向母亲哭诉,那么,王振华和周某之流还会继续作恶下去,也可能还会有许多女孩继续受害。同样,如果,王振华不是第一次犯罪,为什么之前受害的女孩儿没有去报案?是不是很可能是因为被威逼利诱,且性教育不足?所以,真的不要谈性色变,少儿性教育一定要有,即使学校没有,希望家长们有能够给自己的孩子足够的性教育和保护意识。

我觉得这个提问就搞笑。干着这断子绝孙的阴毒事,如果没有利益链输送,难道是向孤寡老人献爱心吗?!这个当下根本不是讨论是否有利益链是否有前科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应该如何让性侵罪犯获得死刑判决。甭说什么死刑太极端不利罪犯自首或者改过,我觉得对于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是应该恢复古代的五马分尸或者凌迟。因为他们改过与否自首与否,伤害已经造成,不可逆。伤害一个该死,两个已经死不足惜。

在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女童案中,病态利益链早就成为关注的焦点:一是周某为何敢于骗取熟人的女儿奉献给魔爪,二是沪上某宣传处长下令媒体撤稿。
如果说这些不是病态利益链,那又应该怎样去定义利益链输送,新城控股老板惯犯的嫌疑不断发酵,是不是有更多鲜为人知的拿钱私了和谐故事?
事出反常必有妖,现在人渣的社会心智认知定位,仅仅是一个结果或冰山一角,有多少种原因造成今天的结局令人深思,之于妄称被人下套的无耻洗白之辞,应该视为同谋者查办!

众所周知,房地产是官商勾结最突出的领域。根据王某兼任的社会职务和事发后的种种现象,此人肯定在官员中很有人脉,而这种人脉绝无可能凭借它的创富影响自然形成的,其中当有利益输送,甚至形成了一条腐败链或者说腐败团伙。这从它无下限的行为完全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断。至于其奸淫幼女,从周某搜寻提供,到最后撒下一万元完事,整个过程就像做一个普通生意一样自然,觉得这不会是首次。如果经调查确认,王某在经营企业中伴随腐败犯罪,同时又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在社会上为非作歹,个人建议应将王某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犯罪。

现在的社会全他妈是钱??!只有物质根本没有精神文明!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鲁迅先生真的很有远见,现在的社会就是像鲁迅先生笔下的社会,麻木不仁!正义感全不存在了!今后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不敢想!既然改变不了社会,那么只有被同化!唉…只想说,可悲,可怕

看看那些电视剧描写的官商勾结,搞的那些龌龊事,难道编剧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嘛?必然是艺术源于生活,一个女没背景的农村女人如何能勾搭上这个级别的人,轻车熟路送女孩过去那必然不是第一次了,而且搞不好是钱没谈拢才搞到这个地步。

广东共青团评价的挺到位:“尽管王某某、周某某已被刑拘,但公众的追问并未停止,疑惑也并未全部消散。”

公众有权知道:
王某某此前有没有性侵女童前科?
周某某带女童到上海,是不是第一次?
这种罪恶的交易是个例还是产业化?
每一次追问都是抵达真相的过程,也是起底罪恶的过程,更是还原正义的过程。
此外,王某某的身份也为大众所聚焦。据报道,王某某是新城控股董事长,不折不扣的亿万富翁。但很显然,此案无论涉及到谁,无论此人多么显贵,都要一查到底,都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法治时代,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一旦违法犯罪,谁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也不会享有特权。谁都不可能“收买”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的价值共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世道人心的朴素底线不容冒犯,谁违法犯罪谁就会受到法律惩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者,夯实公众的法治信仰,还受害者以公道,还社会以正义,我们在期待,更有坚定信心看得到、感受得到。
目前具体情况尚不明晰,但从现有报道来看,虽造成女童阴道撕裂,但过程可能未涉及生殖器接触,或者目前还没有生殖器接触的证据。
张玉霞律师补充,由于受害女童只有9岁,从法律定义上来说,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在法律上被视为幼女,即便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但如果有生殖器官接触,涉嫌的罪名同样为强奸罪。
“猥亵罪刑较轻,但强奸则属于重罪。”怎样认定强奸既遂,成年人受害者和儿童受害者,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他表示,法律上对儿童受害者,适用的是“接触说”,即只要性器官发生接触,即算既遂;成年人受害者,则适用“插入说”标准。
此外,针对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对女童造成“轻伤”,范辰认为,因女童是仅有9岁的未成年人,所以应认定其属于犯罪情节恶劣。”

这还用讨论,绝对有。一个董事长,没有专门秘密渠道,他会随便接受别人“馈赠“吗?这个利益链不仅存在,估计得到了“圈子“里众人的信任,且服务范围比较广泛。尽管网络庞大,但是可能是单线联系。

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早已是一个严重问题,在有的地方应该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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