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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0-06-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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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2、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4、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二、地役权合同的应用场景

1.典型场景
(1)通行权
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地役权人只能从供役地通行而不能从事其他的行为,且对通行方式、工具等可以做具体约定,不得以超出合同约定的通行方式享受通行便利。
(2)供电、供水、通讯权
即在供役地上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的管线,以实现需役地的电力、水力或通讯的利用目的。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6条约定,探矿权人享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等权利。此法条规定了探矿权人的相邻权,但若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的管线给相邻他方加予的负担超出了法定的最低标准,就不再属于相邻权制度的范畴,探矿权人必须与相邻区域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合同,地役权产生,方可作业。【崔建远:物权法(第四版),381页】
(3)眺望权、采光权
即为了确保在需役地上能够眺望风景或者保证相应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2.其他场景
(1)水力使用便宜
即需役地上无相关水力使用的方式,供役地权利人可提供一定便利解决水力使用问题。具体包括:
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李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理解与适用 》,81-82页】
(2)建造附属设施便宜
需役地权利人为了提高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利用率,可以与供役地权利人协商,以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一项或多项在供役地上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如布设充电桩、无线通信基站、供电设施,或者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等情形。
3.新应用形态
(1)从通行权设立角度来看,除了相邻土地间设立通行地役权以外,不相邻的土地或不动产间也可设立通行地役权。比如,乙地下超市建成后,想再开一扇通到地面的大门,需要利用甲公司的地面建设用地。即使甲乙并不相邻,乙超市仍可以和甲公司签订地役权合同,向甲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后取得在地面开门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析,278页】
(2)多项地役权内容的混合
随着土地开发多元化趋势,单一的地役权形态可能无法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便宜需求。如在地铁建设中,因地铁出入口、风井等构筑物、附着物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既符合通行权特征,也符合建造附属设施便宜的特征,故在地役权合同中应当明确需役地权利人的具体需求,在进行地役权登记时也应当注意不要仅对通行权做登记。
同理,一些线性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往往会架设桥梁、挖掘隧道、修建高架桥等。如果线性工程权利主体没有完成征地手续,也应当鼓励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地役权合同条款体系
1.条款目录

  • 合同双方当事人
  • 供役地详情
  • 需役地详情
  • 利用目的
  • 利用方法
  •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利用期限
  • 合同解除及地役权消灭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不可抗力
  • 合同附则

2.重点条款

  • 供役地信息

    • 供役地地址:
    • 面积:
    • 所有权人:
    • 现状:(是否有附属设施)(原装修情况)(原管道情况)
    • 权利负担:
    • 相关图纸详见附件。

  • 需役地信息
    • 需役地地址:
    • 面积:
    • 所有权人:
    • 现状:(是否有附属设施)(原装修情况)(原管道情况)
    • 权利负担:
    • 相关图纸详见附件。
  • 利用目的
    • 双方同意设立以下第      项的地役权:

    • (1)通行地役权,即供役地可为需役地车辆、人员通行之用。

      (2)采光/瞭望地役权,即供役地以                   方式(不种植花草树木/不建立超过      米的建筑物)为需役地提供采光便利。

      (3)管道建设地役权,即在不破坏供役地原有地下管道情形下,需役地的                  管道可在供役地地下建设或通过。

      (4)其他地役权:                  。

  • 利用方法(通行权)
    • 1.双方同意以供役地权利人容忍需役地权利人通行的方式实现地役权。具体为:
    • (1)供役地的                  位置作为需役地车辆、人员通行之用。
      (2)该道路宽度为      米,长度为      米,走向为      。
      (3)      方应负责保持上述道路的畅通、平整并负责修复。
      (4)其他利用方式:                  。
    • 2.地役权登记
    •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地役权登记机构完成地役权登记手续。
  • 费用及支付方式
    • 1.为获得上述地役权,需役地权利人应向供役地权利人支付费用。费用标准为:每年人民币      元。
    • 2.支付时间: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年费用。
    • 3.供役地权利人指定收款信息 
      •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利用期限

    • 1.本合同地役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2.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续签期限以书面协议为主。

  • 合同解除及地役权消灭
    • 1.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15天内,需役地权利人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供役地权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注销地役权登记。
    • 2.需役地权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役权范围、方式及目的行使地役权的,经催告仍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注销地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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