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村干部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村干部渎职犯罪案例
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1、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农村当中的村主任失职是否构成渎职罪?
村主任可以构成渎职罪。村干部构成渎职罪主体是有法可依的,也是现实可行的。
(一)法理上的可行性
首先渎职罪渎的是公职、公务,是对国家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正常行使的亵渎。其次,渎职罪主体突出的是从事公务,要求的是职权而非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为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权而工作的人员,而非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编制,是国家干部的人员。犯罪主体是否构成渎职,应该看其是否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并且有渎职行为,是否造成犯罪后果。对于那些行使着国家机关职权并且有渎职行为的人,如果仅仅因为他们不是国家机关干部,不是公务员就不能认定为渎职罪主体,进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是与法律本意相违背的。所以,村干部在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情况下构成渎职罪主体,在法理上是行的通的。
(二)受委托成立的可行性
现实中,由于我们施行县、乡、村分级管理的模式,将村本身就作为一级管理机构对待,加之县乡基层政府机关管理的事情比较多,对于农村实际情况不熟悉等等原因,在遇到涉及农村的行政管理事项时,上级机关往往通过开会,发红头文件的形式将大部分主要工作委托给村级基层组织施行,而自己行使的主要是监督指导的作用。所以事实上村干部在受委托的情况下,行使着很大部分的国家管理职权。
村干部渎职犯罪案例:余乾寿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情概述:村委会主任通过决定村安置房代建企业收受巨额财物,通过工资及各种补贴形式非法侵吞村集体资金。在时任永嘉瓯北镇新桥村主任余乾寿的帮助下,浙江昌泰房地产公司和永嘉和田房地产公司取得该村安置房的代建权。余乾寿伪造虚假合作协议,在没有出资以及没有参与经营的情况下,收取上述公司的空股“分红”2千多万元。
在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工程项目招标期间,余乾寿又收取建筑承包商好处费400万元。并要求王启政、杨金龙以成本价40万元价格将安置房出卖给由他介绍过来的村干部。同时,余乾寿和其他村两委成员,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连续四年以发放通讯费、交通费、补贴等方式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余乾寿从中分得6万元。
永嘉法院认为,余乾寿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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