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吴太婆和老伴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独生子名下。儿子
结婚后,这套房子一直由小两口居住。去年上半年,这套房子拆迁,吴太婆拿出一些钱加上拆迁款,又重新购买了一套新房。办理房产证时,儿子不在武汉,就委托妈妈和老婆帮忙处理,打算仍然只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吴太婆说,办证时,儿媳低声下气反复央求,希望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当时觉得到底是一家人,就在新房产证上写了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名字。”没想到,不到两年,儿子和儿媳感情不和闹
离婚,儿媳妇要求,现在房子市值120万,她要分走一半。“买房时,她一分钱没拿出来,现在就要拿走60万?”吴太婆对这个要求很不满,也一直想不通。
【律师说法】
居高不下的房价,令年轻人的购房压力越来越大,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金帮助的情况越来越常见,甚至很多父母都如案例中的吴太婆一样,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那么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的
所有权到底应该归谁呢?
子女婚姻缔结时间及房产所有权的登记情况会导致父母全额出资所购房产的产权性质认定产生差异。具体如下:
一、父母在子女婚前全额出资买房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产权应当归属于出资方子女,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婚前财产。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实践中该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系父母作出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该房产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系子女双方的共有财产。
回归到本案例,吴太婆系在儿子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儿子名下,则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另外,该房产在婚后拆迁获得了相应的拆迁款,拆迁款是婚前房产的财产形态变化,财产性质不会因此发生变更,故拆迁款仍系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儿子再次用拆迁款购置新的房产,虽然新的房产系在婚后购置,但新的房产仍然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财产形态的再次转化,因此,仍然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实践中要注意财产形态的转化过程中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加入,例如,婚后以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的款项加入了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现金再次购买的房产,该房产的性质就不能简单的认定为系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了。
二、父母在子女婚后全额出资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买房与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在系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这个问题上采取认定依据是反向的。婚前,除非明示系赠与双方,否则即默认为系对己方子女的单独赠与。婚后,则恰恰相反,除非明示系单独赠予,否则即默认系赠与双方。若是在子女婚后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应当以单独赠与协议等方式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有可能因为子女婚变导致资产损失。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
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