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全县就发生了一起两个朋友口头约定合伙开餐馆,但合伙不久两人产生纠纷,其中一方要求退出合伙。双方在资金等问题上多次协商未果,随后朋友两人对簿公堂的案件。
案件回放:两朋友合伙开餐馆起纠纷
被告杨某和原告刘某原本是好朋友。两人于2018年2月,约定合伙开餐馆。考虑到双方是朋友关系,两人未对合伙开店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作了口头约定。
在前期准备中,双方各支付了5万元给房东,并与房东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10万元。随后,刘某又支付了10万元房租给房东。后应杨某要求,原告向杨某朋友转款3万元。在前期准备中,双方还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了改造,修建了公用厕所,改建了房间等,杨某又将其酒店的物品搬至双方合伙餐馆。
经过前期准备,两人合伙的餐馆于2018年4月正式开业。餐馆营业一段时间后,同年5月11日,刘某、杨某就投入金额和开支进行了核对,当天双方就餐馆利润进行了平均分配。
在合伙开餐馆的过程中,杨某和刘某之间产生了矛盾,“你做得少,我做得多”这样的不平衡感在两人间越来越强烈。
在经营中,由于杨某的一次疏忽,导致客人错过班车,引来客人的投诉。这一导火索让杨某和刘某长期积累的矛盾爆发出来。
餐馆开业大约2个月后,刘某一气之下离开与杨某合开的餐馆。刘某离开后,餐馆由杨某一人负责经营。2018年7月24日,刘某到餐馆向杨某提出退出合伙事宜,双方发生争执,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果。
2018年8月12日,刘某将杨某起诉到天全县人民法院,请求杨某退还其合伙投资款18万元。
案件审理:法院判决退还原告8万元
天全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合伙开餐馆,但因双方仅口头协议,未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在原告刘某提出退伙时发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同等责任。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总计向房东交纳两年租金20万元,对租赁房屋进行了房间改建、修建了公用厕所,被告杨某将其原酒店的物品搬至双方合伙的餐馆等事实,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刘某提出其出资金额总计为18万元,被告认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杨某提出其出资金额总计为330066元,其中5万元转账给房东用于房租,165066元用于工资、修建、水电等开业前的开支,从原酒店搬到合伙餐馆的物品价值约10万元,1万元的打理接待费,1万余元用于车辆维修,原告刘某仅认可被告出资总额为被告杨某个人记账金额163604元。
在审理中,双方认可在5月11日就投入金额和开支进行了核对,且当天双方就餐馆利润进行了平均分配,法院因此推定双方投资比例相等。
原告刘某提出退伙,因双方未作书面约定,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原告刘某提出退伙,必然造成前期投资的一些损失及改建、修建租赁房屋等支出的不可清退,考虑原告刘某提起诉讼时,扣除其参与合伙经营时间,尚有1年零8个月不参与合伙经营,该1年零8个月房租,原、被告各占83333.4元的投资,可酌情由被告退还原告8万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退还原告刘某合伙投资金额8万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判决后,被告杨某不服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伙开店依法签订条约很重要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机遇下,个人合伙的经营模式被很多投资者和经营者所青睐,可若是合伙人之间失去了精诚合作,或者因缺乏制度、法律约束失去平衡,合伙的基础就会摇摇欲坠。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
法官提醒,合伙做生意制定好“合伙规则”很关键。要预防个人合伙法律风险,最关键还是制定好“合伙规则”,以便规范合伙体的经营、管理、合伙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合伙事务。
法官表示,在制定“合伙规则”时,需要从出钱、出力、赚钱、执行、领导、罢免、退出、清算8个方面来相互约定,创业者之间,哪怕亲如兄弟姐妹也要依法签订协议,约定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共同创业过程中发生纠纷,影响彼此的信任和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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