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上的一块沥青,导致王某发生
交通事故受伤,但沥青来源不明,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先后起诉了五家单位,苏州吴中法院在仔细查明各单位职责后,最终认定当地环卫所是直接管理责任主体,担责10%。
2014年3月17日18时许,王某骑电动车行驶在苏州市吴中区枫津路的机动车道上时,撞上路面的一块沥青,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脾脏破裂。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但在该起事故中,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路面沥青如何碰撞无法查明,无法确定各方在该起事故中过错的严重程度,路面沥青的来源亦无法查明。
那么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王某应该向谁索赔?
2014年5月,王某起诉负责吴中区市政道路养护及零星维修的某建设发展公司,认为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几天曾在事发路段附近进行沥青路面维护,导致事故发生的沥青是其掉落的。即使沥青不是该公司掉落,其也应当负责及时清理,保持路面平整。而某建设发展公司称,其工作职责并不包括路面的保洁和卫生,2014年3月11日以来,也没有在事发路段从事维修及铺设沥青等作业。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本案中,根据交警调查,在3月11日至事发时被告未在事发路段施工,且事发道路车流量较大,故不能确定沥青系被告车辆所掉落。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上诉,被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谁该负管理责任?
2015年5月,王某又一口气起诉了吴中市容市政局、吴中交通局、吴中开发区市政管理处和吴中开发区环卫所四家单位。要求四家单位负管理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一半。
吴中市容市政局、吴中交通局和吴中开发区市政管理处均认为,该路段路面遗落物的清除不在其职责范围。吴中开发区环卫所则称,原告受伤是18时许,其单位上班时间是5点到17时30分,事发当天负责该路段的环卫工人下班之前路面全部清扫干净,没有任何沥青遗留在路面上,超过该时间不是其职责范围。环卫所表示,其没有设立夜间巡查清扫制度,下班之后路面上有遗落物、妨碍物,也只能等到第二天上班时清扫。
各单位究竟承担着哪些职责?吴中法院查明,吴中市容市政局承担全区城镇环境卫生规划、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责,对各镇(区)、街道环境卫生工作实施考核管理。吴中区交通局是全区地方公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地方公路(农村公路)是在吴中区行政区划内除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及苏州市市管公路之外的公路,不包括2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吴中开发区市政管理处设立宗旨是规范、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保证开发区城市公用设施的完整性,业务范围是道路、桥梁、河道设施、路灯、绿化以及相关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吴中开发区环卫所系本案事发路段环境卫生保洁清扫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管理单位未尽义务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发生事故路段属于吴中区中心城区道路,依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吴中交通局管理养护的道路范围。其次,根据吴中开发区市政管理处的业务范围及相关规定,其管理维护针对的对象是道路、桥梁本身及路灯、绿化、隔离栏等公用设施的损坏,不包括路面上遗落物、倾倒物的清扫处理。再次,吴中市容市政局负有对全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其并非道路保洁卫生工作的直接落实部门,本案事故系原告驾驶电动车撞上路面遗落沥青而引发,责任主体应为直接负有保洁维护义务的环境卫生部门。
本案原告受伤系电动车撞上沥青摔倒所致,直接责任主体应是沥青遗落者,但沥青来源无法查明,故直接的侵权责任人不明。若吴中开发区环卫所尽到了清理维护的义务,则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虽事发路段在白天保洁员上班时段内已经清扫并无沥青,但保洁员下班后,遗落的沥青未能清除并导致事故发生。虽然环卫所称夜间时段保洁清扫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但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主、次干道应按要求实现全天候巡回保洁,同时据苏州市环卫作业规范要求,一、二、三级道路保洁时间应分别至晚上24时、22时、20时结束,枫津路属于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保洁清扫时间应当较其他低级别路段要长,环卫所实行的保洁清扫时间和制度并未完全达到苏州市的地方标准,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且路面沥青相对扁平,危险系数较小,其却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能及时避让或减速安全通行,对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由环卫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由环卫所赔偿王某26174.37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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