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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哪个?

时间:2020-05-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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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信息库。以政法专线网络为依托,通过信息库储备获取线索,扩大案源。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电脑网络储备相关信息和线索,提高工作效率。


2、运用手机监测仪,确定犯罪嫌疑人、证人方位,以准确、及时控制侦查对象。这类设备主要运用于侦查对象、证人故意回避侦查,隐瞒自己真实地点,企图潜逃或拒绝指证。


3、运用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审讯过程,打消犯罪嫌疑人翻供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初始阶段,如实交代了全部罪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遂生逃避法律惩处的侥幸心理,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供的现象时常发生。实行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防止嫌疑人翻供,还能避免办案人员被诬告。


4、动用密摄、密录设备,提取主要犯罪事实证明资料。针对老奸巨猾、死不认账又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可运用密摄、密录秘密提取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资料,促使其全面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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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测谎技术。测谎作为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在侦查中具有缩小侦查范围,搜寻证据,辨别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作用。虽然测谎在直接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缺乏证据能力,可在审查判断证据以及判断证言的可信性方面起到作用.


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手段运用的基本原则


首先,应遵守程序法定原则。一是主体特定,即只能是负有侦查职能的侦查人员或专门实施技术侦查手段的人员才有权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二是批准程序法定。首先要求批准人员法定,同时也要求批准的内容法定,即使用技术手段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对象应该在授权书里予以明确,不能采用“拉网式”的方法广泛使用。三是执行程序法定,由于涉及到嫌疑人的隐私权及其他权利,与直接侦查案件无关的人员包括其他侦查人员都不得随意参与技术手段的执行。四是救济程序法定,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建立完善的救济程序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其次,应遵守合目的性原则。检察机关使用技术手段时,只能是以侦查职务犯罪为目的,不能把技术手段用于非侦查犯罪的目的,如权力斗争、人事安排甚至一般性违纪违法行为等。


第三,必要性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免受不合理的侵害,一是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能使用技术手段。一般情况下只针对重罪才能使用技术手段。二是作为最后手段加以选择,也即使用技术手段是在使用其他手段无效时才能采用。三是要求在执行技术手段过程中,一旦达到侦查目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超出侦查目的的使用即为过度适用。四是对通过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要求合理运用。对通过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只能使用在职务犯罪中或其他相似的重罪中,不允许将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资料运用于轻微违法犯罪中或不相关的犯罪侦查中。


第四,权利救济原则。在使用技术手段过程中,一旦当事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不合法的侵犯,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权利得到救济。


新刑法职务犯罪减刑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法律明确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并无对职务犯罪人员减刑的限制。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作为一项减刑的前提行为,从而引起减免刑罚的结果。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所判处的刑罚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是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的。如果有期限,则在此期限内予以减免,如果没有期限,则通过法定程序裁定一个确定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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