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李新华被公诉内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李新华被公诉】近日最高检官网发布了一则信息:指定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中石油集团原副总经理李新华涉嫌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李新华是在退休将近6年后被纪委监委带走调查的。李新华出生于1953年,曾经参过军,后进入昆明工学院读书,毕业后便加入了云南天然气化工厂,开始了油气行业的工作生涯;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之前曾经担任过4年时间的云南省副省长,于2013年7月正式退休。
检察机关按照司法流程告知了被告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询问被告人并且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李新华所犯罪行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新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以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延伸阅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一般认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以后,该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时的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要规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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