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刑事处罚 > 男童掉进井坑死亡谁之过?男童掉进井坑死亡案进展,井盖缺失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男童掉进井坑死亡谁之过?男童掉进井坑死亡案进展,井盖缺失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近几年,井盖缺失致人坠入下水道死亡的悲剧事件频繁发生,每一件下水道事故都让我们对那些失去的生命感到惋惜。据媒体最新报道,11月9日中午,家住武汉市的张俊成和不满10岁的侄子在武汉传媒学院对面马路上一前一后正常行走。忽然听到孩子大喊一声,他跑过去发现侄子掉到了一口没有井盖的井里面,这口井只盖了一层绿色的网。最终经过消防,公安,热心人士的全力施救,孩子还是无力回天,丢了性命!
男童掉进井坑死亡的事故也引起广大社会人士的关注,男童的死亡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下水道不盖安全井盖是马路上最大的安全隐患,必须整治!据很多热心人士反映,很多城市的下水道仍没有井盖,存在极大安全风险。纵观近几年发生的下水道事故,孕妇下车落入下水道,胎儿及孕妇均丧命,中年妇女夜晚骑车人和车坠入下水道丧命,一中年男子骑电动车坠入下水道丧命等事故都让我们触目惊心,下水道安全必须严整,盖上安全井盖以确保安全,否则给民众造成的伤害是无法预防的。
网友热评:
A.一个深井在绿化带上用绿布盖住,和精心布置的陷阱有什么两样?施工单位全责!
B.施工单位赔钱,罚死这些不干人事的、野蛮施工的,这么大个工地一片围挡都没有,不是井盖不井盖的问题了,市政要负责的。
C.无井盖却没有任何标示作为提示,区域负责人太疏忽了吧,造成命案真的痛。不盖井盖起码还能直观看见洞口,再铺层绿色防尘网简直就是在布陷阱,脑子是喂了猪吗?
D.谋财害命!层层转包,最后负责施工的就是没有经过任何安全知识培训的,拿着低工资的穷苦农民!施工单位赔钱的同时农民工工资估计也打水漂了!
E.就是因为这种工程乱七八糟,只要看到结果的任务型的,一个一个工作安排,才会造成了出现了这些不该有的问题,马路上的一个井盖子没了,也没人监管监督,才会导致这样的悲剧发生。
F.之前就建议过,这类井必须安装内盖,都是属于技术类的常规做法,为什么就是做不到呢?一句话,那个叫“有关”的部门不作为。
G.恶人的错误却总是无辜的人用血泪买单,希望有关部门引以为戒,不再发生此类悲剧。
今日学法:
正是因为下水道无井盖才导致本该避免的事故发生,让无辜的年轻生命凋零!而目前来看还是有很多地区下水道无井盖,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希望有关单位可以将男童掉进井坑死亡事件重视起来,全面排查,给那些无井盖的下水道盖上安全井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份安全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下水道无井盖导致人坠入事件,相关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天我们来重点谈一谈下水道无井盖人坠入死亡追责问题!
下水道无井盖人坠入死亡相关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相关单位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他人人身权。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井盖缺失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井盖缺失造成事故,责任由窨井的管理者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道路施工道路致人伤亡怎么维权?
遭遇道路施工致人伤亡,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核查所涉道路级别及相应的管护主体,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发生道路施工致人伤亡事故,受害人或者家属、路人应做到第一时间报警,警察到来以后会有一个报警出警的记录,相应的公权力介入作为当时资料的记载,能作为直接的证据材料。
2、及时将现场情况拍照录像留存,还原事发现场,因为涉案施工道路大多处于一直使用状态,事发时间与案件开庭审理间也存在一定时间差,事故发生之后现场会被维修更换设施,因时间差的原因跟事实完全不一样。越接近事发时间的证据越容易被采信。
3、保留医院的就诊记录,病历、诊疗单等可以作为损害确有发生证据。
4、提取监控作为证据,施工路面周围大多没有摄像头之类的摄影设施,有监控覆盖可以提取事发监控作为证据。
律师提醒:受害人坠入无盖下水道死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及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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