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近日,某市某高架桥发生侧翻事故,当地警方组织救援。某网民因上传了救援图片并发表评论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编造谣言的行为予以传唤。由警方通报可知,该网民的主要“造谣”行为是在朋友圈上传了一张微信截图,截图显示当地公安局长在指挥事故救援时,确实戴有一块手表,疑似名表。截图附有“手表是理查德米勒”、“一个地级市的公安局长,带四百万的手表,估计是忙的没有记得摘下来”。公安局长很生气,后果很严重,涉事的顾某与李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警方发现“传谣”,次日就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并收到公安机关的通报。很明显,顾某与李某得罪了某权威。站在一个中立的法律人的角度,第一我既不相信顾某与李某的一面之词,也不相信警方通报的内容所隐含的一面之词(即指挥救援的局长带的并非价值四百万的名表)。因为这些都是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事实,那么所谓的“谣言”的帽子扣得是否过早?当然过早。第二,顾某与李某所披露的内容并非无中生有,至少是有照片为证,只是未经证实是名表,但疑似名表并非一定是名表。顾某与李某在陈述自己推测的见解,而非在陈述自己确证的事实。谣言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按照通俗的理解,谣言一定是在陈述一件事实,而非在陈述一个未经证实的推测的见解。假如某人错把鸡认成鹅,或错把鹿认成马,并发朋友圈将自己的这种见解加以传播,难道这也属于谣言?也值得警方出警去传唤和追究人家的法律责任?事实和见解区分不清,岂不谬哉!第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虽顾某与李某被追究刑责尚未可知,但某公安机关局长被人家发朋友圈“监督”,该局长所在公安机关直接介入处理该案大概率会因“公报私仇”,而不会对该案进行公正处理,那么为什么不自行回避或责令回避或申请回避呢?一个不公正案件的诞生,往往都是从破坏程序法所开始的。第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针对舆论监督应由监察机关调查涉事局长的行为是否失当,而非对发起舆论监督的民众打击报复。但是话有三说,反过来说,舆论监督就成了当地警方通报中的“传谣”,反复之间,一个公民的权利就成了罪责。即便如当地警方所愿,当惩罚完所谓的“传谣”公民之后,他们又会获得什么样的益处呢?没有益处。权力只要敢突破法律的边界一次,那就敢突破十次、百次、千次。权力没有掣肘它就是永不满足的利维坦,最后伤害的会是它自己。关于言论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有云: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是对言论自由最经典的诠释,也可作为言论自由衡量的标准。当两个中国公民只是因为说了一些他们粗浅的见解就遭到当地警方传唤和通报的时候,那些本想说一些真话的人沉默了。因为他不同意你说的话,也不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但即使他不同意你说的话,也不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你仍保留着不可被剥夺的思想。
作者简介:张通律师,笔名斐济岛的古德曼,擅长经济案件、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欢迎分享、交流。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