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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案件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本案被告人朱某等五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就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本案揭示出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也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五名未成年被告人校园欺凌主观恶性和行为被判实刑,本案被央视“新闻1+1”称具有“标本意义”的校园欺凌案件,请看,朱某等寻衅滋事案——依法惩治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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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
据此,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牵系着每一个家庭的敏感神经,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玩笑,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
对此类行为,如果仅仅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会纵容犯罪,既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同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
本案裁判法院充分考虑五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分别判处相应的实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在校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本案被中央电视台“新闻1+1”等媒体栏目评论称具有“标本意义”,宣判后不久,适逢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综合整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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