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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释法 杀人未必都偿命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在大家的认知里是天经地义的。然而,1979年颁布并于198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使“杀人偿命”这一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下的产物,永远成为历史。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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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在我国封建社会,“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1979年颁布并于198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使“杀人偿命”这一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下的产物,永远成为历史。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法条链接与规定: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过失杀人罪,完全沿袭了1979年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过失杀人,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通过《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杀人未必偿命”!!
案例释法:
下面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来进一步阐述“杀人未必偿命”这一论述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案情简介:
李某于1993年9月的一天傍晚,在山上用钢丝套套住一只野兔,便去附近农村的姐姐家,让姐姐做的红烧野兔,等待卖猪肉的姐夫张某回家后一起喝酒。
张某回家后,李某便和张某一起喝酒,两个人喝了接近一瓶白酒,喝酒中,俩人聊的很投机。饭后,张某与其妻子(李某的姐姐)发生口角,便动手打了李某的姐姐,李某拉架过程中,张某打了李某两拳。李某顺手从木箱子上拿起张某杀猪卖肉用的尖刀捅在张某的腹部,李某便离开姐姐家。李某离开姐姐家后,并没有回自己的家,李某先给朋友打的电话,让朋友开农用三轮车将张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
次日早晨,李某给朋友打电话得知张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由于害怕畏罪潜逃,时至1999年11月上询被逮捕归案。
法庭判决:
李某归案后,经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律师会见了李某,李某说明了事发后,他给朋友打电话找农用三轮车抢救张某的详细经过。通过阅卷,侦查机关的证据里并没有这一过程。律师便申请法院通知李某的朋友出庭作证。
开庭时,证人如实证明了李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开农用三轮车将其张某送往医院抢救的事实。
最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李某服从一审判决。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再一次证明“杀人未必偿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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