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8月5日表示,由8月4日至5日凌晨,香港九龙及新界一带发生严重暴力事件,激进示威者暴力不断升级,包括在各处纵火、向警署投掷砖头和硬物、向警务人员投掷怀疑腐蚀性物体等。对此,香港警方予以最严厉谴责,并于行动中共拘捕44人。
警方指,4日下午,在香港将军澳区有公众集会及游行活动,其间游行人士占据行车线,并拆毁路边铁栏,设置路障,严重阻塞交通。此外,4日下午,部分于西区集会的人士离开原定进行集会的卑路乍湾公园,沿德辅道西向中环方向进发。示威者占用行车线,于皇后大道西一带示威,并筑起路障堵路。经多次警告无效后,警方在西区施放催泪烟,使用适当武力驱散示威者。
刑法第296条规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没有获得许可,或者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3种表现形式:一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没有被许可;或者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二是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三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只有具备这3个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非法集会游行的认定情形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1、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2、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香港警方表示,警方一向尊重市民表达意见、言论及集会的自由。从近日示威者的违法行为可见,暴力程度正在不断扩散及升温,渐有失控的趋势。警方重申,警队有能力及决心,维护社会安宁,绝不姑息任何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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