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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回扣可能会涉及到哪些罪名?

时间:2019-08-02 20:33:24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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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的博士生举报“装一个支架回扣一万元”,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昔日“明星医生”、早年曾任该院副院长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杨向军黯然停诊,接受调查。日前,苏州市纪委监委、中共苏州大学纪委对苏州大学临床研究院原副院长、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科原主任、心血管内科原主任杨向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杨向军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和消费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回扣是什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



吃回扣的行为是如何定罪的?


这个要看你是什么身份了,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回扣,数额达到5000元的,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如果你是商业人员,吃回扣计入公司的帐的话,那没事;如果不记账,自己吞了,那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回扣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而且有效的营销策略,否则回扣不会如此盛行。有人认为回扣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是有其一定原因的。目前回扣几乎存在于各个行业,只要存在交易的地方就几乎可以看到回扣的影子。回扣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报酬,很多人在市场经济中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甘冒犯罪、被辞退、丧失信用等风险而收受回扣。再加上回扣具有隐蔽性,一般都是双方私下交易,治理困难,这也是回扣之所以广泛存在的主要原因。回扣从表面上看,是经营者给买方、经办人或中间人的一种报酬。但回扣的那部分金钱往往就属于买方的,把原本属于买方的虚高于商品价值的部分价值作为回扣的形式,装入了经办人的腰包,其实“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得利的是卖方和经办人,受损的是买方和消费者。即使回扣是由卖方支付的,卖方也决不可能做蚀本生意,卖方在付给回扣时往往采取抬高价格、账外经营、逃避财务制度监督等方式,在加重消费者经济负担的同时,侵吞国有资产,偷逃国家税收等途径来实现加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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