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备受关注的浙大女生遇害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熊志城故意杀人、强制猥亵一案,对被告人熊志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治理和参与政治活动的刑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虽然人身自由不会受到限制,但是却失去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我国目前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权利非常重要,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生活。在我们国家,从村干部到国家主席都是选举产生,一旦被剥夺政治权利不但不能参选就连投票的资格也没有。
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情形
根据《刑法》第56、57条规定,对下列两类犯罪人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从犯罪性质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对其判处的主刑种类。
根据《刑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的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
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从主刑种类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其犯罪的性质与类型。
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即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要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日后又被减刑的话,那此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相应的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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