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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10号)关于实施“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推进沿线国家教育合作的战略部署,以及全国留学工作会议关于“加快留学生事业”精神,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北京市建设“四个中心”的总体部署,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教外〔2007〕11号),在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基础上特设立“一带一路”奖学金。
第二条 “一带一路”奖学金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京进行本科及以上全日制学历学习的留学生提供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外国留学生的学费。
第三条 通过设立奖学金,吸引更多优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生来京学习,推动北京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服务“一带一路”教育共同体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和民心相通,提升北京教育对构建“一带一路”教育共同体的贡献力。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适用范围“一带一路”奖学金适用于北京市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京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已经申请到中国政府奖学金、中国其他奖学金或类似奖学金资助的留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第六条 实施方式
“一带一路”奖学金采取项目评审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学校每年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评出32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一个完整学段。
第七条 资助期限
自2016年起,每年新增资助32个项目,共资助5届学生,直到学段结束。
第八条 资助标准
入选项目每年资助25万元,直至该项目一个完整学段结束。
第九条 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学费资助:
(一)博士生奖学金4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二)硕士生奖学金3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三)本科生奖学金2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具体金额按学校实际学费标准进行支付。
第十条 鉴于学费标准存在可能高于或低于奖学金标准的情况,允许学校申报项目和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学金进行拆分使用,以使更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生受益,从而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来京学习。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原则
(一)统筹考虑奖学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别分布;
(二)优先支持英文授课项目;
(三)优先支持我市高校重点学科与特色专业发展项目;
(四)优先支持联合培养和校际交流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材料
(一)《“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材料;
(三)校际交流协议等支撑性材料;
(四)经费支出细目。
以上材料按照规范格式和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程序
(一)每年4月底前,高校需报送上一年度奖学金实施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每年5月至6月,市教委召开上一年度的项目总结会,并组织专家评审奖学金项目;
(三)每年7月至8月,市教委确定本年度项目评审结果,按要求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组成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奖学金标准的制定、奖学金项目的立项、相关管理制度建设;组织项目评审,下达奖学金项目金额;指导高校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负责受理并审核学生奖学金申请、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送奖学金年度项目申请、奖学金发放、校内预算管理、监督和验收。高校应加强对本校奖学金项目的领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规划和论证,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保证项目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六条 奖学金项目由高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各高校须将负责奖学金项目工作的外事机构名称、负责人和联系人上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执行,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同时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一带一路”奖学金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申请北京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需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年度执行过程中,如有结余资金,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纳入部门绩效管理范围。
第四章 验收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校负责本校项目经费执行情况验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要列入学校的绩效管理范围并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学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第二年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以保证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和设立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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