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民事诉讼 > 法律指南 > 儿子结婚又离婚,我的房没了?
为了儿子筹备结婚,将自己唯一的养老房“假装”卖给准儿媳,让小两口从银行贷点钱买车,结果儿子离婚后,自己的房子差点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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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阿姨的儿子与小雪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为了促成俩人早日结婚,9月12日,王阿姨与小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屋以43万元价格卖给小雪,首付18万元。随后,王阿姨在未收到首付款的情况下,便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小雪一人名下。9月16日,小雪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25万用于个人购置上述房屋,并授权银行将贷款发放至王阿姨的账户。9月23日,银行将25万元贷款发放至王阿姨账户,小雪将其取走用于购置小轿车一辆。9月30日,王阿姨的儿子与小雪登记结婚。为了小两口的幸福生活,王阿姨不仅从未收到首付款,还从2015年7月开始一直每月向小雪账户转账1700元帮助还房贷。
没想到世事无常,2019年9月,儿子与小雪因感情破裂离婚了,更没想到的是,小雪持房产证要求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的自己搬离,为守住唯一养老房,王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小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小雪认为:
《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向银行贷款的25万元已实际打入王阿姨的账户,案涉房屋也已过户至自己名下,合同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人是自己。此外,购房后没有直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是因为自己本着赡养老人的意愿,出于善意让王阿姨一直居住。
王阿姨认为:
当初虽与小雪签订了买卖协议但并无买卖的意思表示,卖房款也一分都没有收到,自己应当仍然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二审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案中,作为“出卖人”的王阿姨出卖了自己房屋,而未获得任何价款;作为“买受人”的小雪,不仅未支付任何价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还获得房屋交易的价款25万元,明显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阿姨与小雪之间系虚假的买卖房屋意思表示,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故《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王阿姨有权要求小雪协助将涉案房屋恢复至其名下。
此外,购买他人房屋让公婆居住,属于值得提倡的行为,但购买公婆的房屋让公婆居住,然后再请求公婆腾退房屋,使原本有房居住的公婆在未获得房屋价款的情况下,变成无房居住,此行为实难以归于可提倡的善行。故小雪称其本着赡养老人的意愿,出于善意让王阿姨住着诉争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王阿姨与小雪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小雪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王阿姨将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至王阿姨名下。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一致同意表示事项不应该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仅造成订立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的表面假象,而实际并不想使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产生。法律之所以对这种共同作假行为给予明确的否定评价,主要是涉及公共秩序问题。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法典确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通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为双方当事人埋下隐患,稍有不慎就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复杂的诉讼纠纷,最终导致“房财”两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时刻遵循诚实原则,切莫被眼前利益蒙蔽双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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