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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未遂 监视居住期间杀害堂妹,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4-06-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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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未遂 监视居住期间杀害堂妹】去年山东烟台的陈某联系房产中介晶晶看房,伺机殴打其头部,涉嫌强奸未遂。晶晶说:“检察院提审的时候他直接就翻供了,就说是我想打人,检察院说证据不足,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所以就不批捕。”陈某被监视居住期间杀害了19岁堂妹。检方称两案已并案审理,对失职问题已成立调查组。

 男子强奸未遂 监视居住期间杀害堂妹.jpg

网友热评:

1. 法律不容侵犯,正义终会到来。愿逝者安息,严惩凶手,愿此类悲剧不再上演。

2. 野狼终究是狼,即使你把它圈起来了,它也会露出凶狠的牙齿,对你下口。你说它没有危害性?

3. 悲剧本能避免,就是因为失职,导致了另一个更大的惨剧发生。

4. 这种残忍的行为令人发指,必须依法严惩。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社会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 男子强奸未遂,这已经是打上标签了。大家应该提防这类人,因为这些人本性就有点问题,千万别等事情发生了,后悔也没用哦!

 

法律知识: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有哪些?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这里规定的“电子监控”,是指采取在被监视居住人身上或者住所内安装电子定位装置等电子科技手段对其行踪进行的监视。“不定期检查”是指执行机关对其行踪和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的随机的、不确定的检查和监视,既可以是随时到执行处所进行检查,也可以是通过电话等进行随机抽查。通信监控是指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通信、电话、电子邮件等与外界的交流、沟通进行的监控。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对符合取保候审的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通过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监视居住的实行需要符合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同时,对于监视居住情形还存在两种增补的情况:

 

1.对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2.对于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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