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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遭15人围殴自卫刺伤3人判无罪,正当防卫应符合什么条件?

时间:2024-03-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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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吉首14岁少年小蒋在学校男厕所内被15名学生围殴,拔刀刺伤3人,造成2人重伤二级,1人轻微伤,后小蒋被警方拘留336天。法院一审判决小蒋无罪后,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中,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小蒋的无罪判决生效。在检察院撤回抗诉后,小蒋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园男厕所内,时年不满15周岁的初二少年小蒋遭遇同年级15名学生殴打。混乱中,小蒋掏出了一把提前准备好的折叠刀,刺伤了其中3名围殴他的学生,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一人为轻微伤。

 被篡改的人生640.jpg

网友热议:

 

1. 一个少年被改写了,如果没有这件事发生,他或许在高中校园准备高考,憧憬大学生活。唉~

2. 校园霸凌何时休?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保护受害者,而不应保护施害者,否则就会变成那些未成年恶魔的“保护伞”。

3. 通过个案,应能把握社会发展过程中,造成的个人社会行为,通过心里关怀,社会关怀,化解矛与盾。

4. 看了那么长,我只觉得维权之路慢慢,一个少年最重要的三年就这么被耽搁了。

5. 我想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在保护谁,我不禁为我的孩子担心,我该怎么告诉他,该怎么教育他,遇到霸凌该怎么反抗,怎么算正当防卫,,,怎么做才能最大的护好自己的生命。

 

法律知识

 

正当防卫的设立,不仅旨在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亦在于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应符合什么条件?

 

1.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正当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二、正当防卫的几大误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不属于正当防卫。例:李四先动手打张三,张三觉得不甘心打回去,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测)例:张三以为李四举手要打自己,但李四只是想打个招呼,如果张三因此打了李四,那么该行为不能称作是正当防卫。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例:李四说要揍张三,但一直没有实施,张三先下手为强,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例:李四打了张三,张三几天后报复回去,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例:李四打了张三,张三反击了无关的赵五,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例:李四打了张三后意外摔倒昏迷,张三趁此机会揍李四,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7.防卫挑拨式的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不属于正当防卫。例:张三故意激怒李四,让李四对自己出手后反击,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例: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开始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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