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损害赔偿 > 法律指南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哪家法院管?如何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法院?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网络不断的发展而出现的产物,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由于信息网络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不确定性,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当事人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存在分歧。那么,对于权利人发现被侵权后,应当去哪家法院起诉呢?哪家法院依法才有管辖权呢?为避免当事人少走弯路,减少讼累,小编结合最新的生效裁判予以解读。
基本案情: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网络不断的发展而出现的产物,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由于信息网络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不确定性,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当事人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存在分歧。那么,对于权利人发现被侵权后,应当去哪家法院起诉呢?哪家法院依法才有管辖权呢?为避免当事人少走弯路,减少讼累,小编结合最新的生效裁判予以解读。
法院裁判:
生效裁定认为,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规定是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本案中,上海某公司虽在南通发现被诉侵权行为,但本案并不存在前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不能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即南通视为侵权行为地,故南通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如何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法院?
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目前存在上述两个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这两个规定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针对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侵犯的权利可能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等,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属于一般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著作权,是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因此,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只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才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法官提醒相关案件的当事人:不能不做分析就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一条款诉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条款的适用具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这一前提,以避免费时费力,徒增诉讼成本。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法院
供 稿:陶书林
编 辑:吴 焱
审 核:沈 静、尤文冬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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