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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类法律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的合同

时间:2021-10-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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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骁华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然而,还有很多法律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本文汇编了44类必须书面订立的合同并附上相关法律条文。

【关键词】书面合同

1、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物业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938条,【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建设工程合同(含: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勘察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789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15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金融借款合同(区别于自然人之间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668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37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796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31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签署方:建设单位、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 

6、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736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签署方: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7、技术开发合同(含: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851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8、技术转让合同(含: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863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9、技术许可合同(含: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863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0、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400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50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11、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427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1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348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15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签署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者

1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35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14、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367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5、地役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373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16、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27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1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21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8、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54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9、房地产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22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40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2、合伙企业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4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3、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投资、管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4、广告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30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签署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5、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第27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6、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第10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7、商标权质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第70条(质权合同),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28、保险合同(含:保险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29、信托及信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施行)第8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30、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44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1、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9年3月2日修订)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2、委托拍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42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签署方:拍卖人、委托人

33、慈善捐赠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施行)第39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签署方:慈善组织、捐赠人

34、仲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5、包价旅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58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签署方:旅行社、旅行者

36、包价旅游接待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69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签署方:旅行社、地接社

37、民用航空器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14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8、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26条,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9、通用航空经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148条,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40、船舶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9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1、船舶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12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2、航次租船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43条,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43、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128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44、海上拖航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156条,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签署方:承拖方、被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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