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人流”乱象可休矣,资本撤退,犯罪来了
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明确:“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无论是提振生育,扫除破坏生育违法、犯罪行为,还是保护妇女身心健康,严重伤害妇女身心健康的“人流”都会被规范到“医学需要”的轨道上来。“人工流产”本来就是纯医疗行为,说“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好像是寓言故事。传递出的却是国家层面纠正“无痛人流”广告满天飞,是不是医生都可以做“人流”手术的骇人资本洪流。
一、 “医学需要”的定义。
这是一个严肃的医学哲学和技术问题。笔者或无力探讨。在此,提出几个问题:
1、你的“人流”真的是基于你的身体健康不允许生育吗?
2、医院认为你的“人流”不属于“医学需要”,拒绝与你达成“人流”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你有什么办法“迫使”医院必须为你做?
3、纯粹的“避孕失败补救措施”可能不属于“医学需要”?
4、医院头上“紧箍咒”收紧时候,你还能把“人流”当做避孕手段吗?
5、你还敢在怀不怀孕问题上考虑好吗?
妇女健康是国家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人流”从某种意义上讲,未必是你一个人的私事。因为,生育本来就是社会问题,妇女健康也是社会问题。建议:做好避孕措施或者准备生育。
1、已婚育龄妇女如果决定不要孩子,请做好避孕。
2、其他未婚人士,也请做好避孕。法律尚无单身人士生育权的规定。仅有极个别地方法规允许单身未婚女性借助辅助生育技术生育一个子女,通过两性关系怀孕不在此列。
二、 “人流”可能不是你想流就能流的。
西方新闻里,妇女要求“堕胎自由。”其中可能包括,人道主义元素;包括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有宗教(普遍社会文化)因素;也多少有警惕“低生育”,确保民族繁衍的意思。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向来重视人权保护。我们对严重伤害妇女身体健康的“人流”痛恨已久。被资本裹挟的“无痛人流”在产业化路上疯狂到了尽头 ,国家踩刹车是必然的。
三、胎儿性别鉴定依然是禁区。
想生育孩子,还想“定制性别”,对不起,违背自然规律和违反伦理道德的事情,不能做。国家卫计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明确禁止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三、无证行医“人流”手术室通向监狱。
社区或者大中专院校周边的各种低价做“人流”的无证黑诊所,各种无证行医做“人流”手术医疗机构们要收手了。国家重拳出击阻击乱象时候,必然是相关犯罪案发率较高时候,再不收手可能就要撞枪口上了。
1、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行医罪。
比如,售卖并指导怀孕妇女服药堕胎,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涉嫌非法行医罪,面临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人流广告和药流该广告或受限制,名人应谨慎代言。
在生育成为普遍社会痛点,鼓励生育逐渐成为主流共识以后,反其道行之的妨碍生育的行业逐渐入冬。
严重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人流”必然随着国家“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政策回归医疗本原。
如果不是资本驱动,原本只是一项医疗技术的“人流”何以能支撑庞大资本市场?其代价必然收割妇女的身体健康。
当一件事物不光彩一面被人们普遍正视的时候,社会评价可能比较负面。高调助推负面事物,或受非议。
资本和技术都应当服务社会,避免为害社会。“人工流产”将逐渐剥离资本因素,剥离“避孕”功能,回归“医学需要”,回归医疗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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