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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脏器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时间:2021-07-21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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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尸体的脏器、血液等具有精神价值,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如因不当行为侵害了死者的尸体完整性,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2020)湘01民终2381号,赖岱崴、赖岱娜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系赵慧修的子女,赵慧修因疾病入院治疗并行气管切开术,后因心脏骤停死亡。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为查明赵慧修的死因及气管切开术与气管食管瘘病症形成关系,委托芙蓉鉴定中心对赵慧修的尸体进行解剖及法医鉴定。该中心接受委托后,指派其工作人员吴华组织尸体检验,吴华通过其丈夫唐群私人联系中医药大学的工作人员借用解剖实验场地。后,尸体在中医药大学解剖后,吴华将尸体的脏器官和脑组织存放于解剖室。

后,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要求探视赵慧修的脏器官和脑组织,却被告知遗失。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脑科医院及吴华均向派出所报案,双方因遗失及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涉诉(预约一对一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

另查明,芙蓉鉴定中心系脑科医院的内设机构,吴华系脑科医院在职职工,唐群系中医药大学教师,脑科医院为中医药大学协作型附属医院。赵慧修尸体在解剖时,中医药大学没有安装防盗设施,解剖室在赵慧修遗体器官遗失期间进行过一次装修。

 

内部1.png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脑科医院向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赔礼道歉;2.脑科医院赔偿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及交通费、邮寄通信等损失1600元;3.中医药大学赔偿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交通费、邮寄通信等损失400元;4、驳回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二三四项;3、脑科医院赔偿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交通、邮寄通信等损失2000元;4、驳回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身体权是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生命权、健康权合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其他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生命终结后,公民的身体转化为纯自然意义上的物,包括从尸体上分离出来的脏器、血液、毛发及至尸体火化后的骨灰,具有精神价值,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死者家属在不违背死者生前真实意愿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主张芙蓉鉴定中心、脑科医院、中医药大学赔偿,侵权人侵害的是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的人身权利,属于一般人格权纠纷。芙蓉鉴定中心解剖后,没有将脏器官及脑组织妥善保管,也没有及时归还委托人,而是放在解剖室,其不当处理行为是造成死者脏器官和脑组织遗失的原因之一。中医药大学作为教学科研单位,对学校教学、科研场地疏于管理,以致唐群通过私人关系借用其解剖室场地解剖尸体,同时,对进出解剖室场地的物品管理不到位,也是造成赵慧修脏器官及脑组织丢失的原因之一。芙蓉鉴定中心、中医药大学的行为对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芙蓉鉴定中心系脑科医院的内设机构,因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脑科医院承担;吴华系脑科医院的职工,其根据单位委派对赵慧修尸体进行解剖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因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脑科医院承担(预约一对一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脑科医院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与中医药大学未尽教学场地管理义务,导致赵慧修脏器官及脑组织丢失,系无意思联络的过失行为,偶然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其中,脑科医院的过失行为明显大于中医药大学,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脑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中医药大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第三,脑科医院的侵权行为不仅给赵慧修的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其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亦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虽然脑科医院已向赵慧修家属道歉,但该行为不足以抚慰其家属的精神痛苦,为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要求脑科医院在报纸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三项)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尸体完整性的保护,是对人生前的延伸保护,保护的是人的生前形态的身体利益。一审法院根据脑科医院、中医药大学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脑科医院、中医药大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长沙市平均生活水平综合考虑,酌定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0元,由脑壳医院赔偿40000元,中医药大学赔偿1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中医药大学无保管涉案脏器官及脑组织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即无法构成不作

为侵权。并且,即便中医药大学对学校教学、科研场地的管理存在疏漏,其管理上的过失也与脏器官及脑组织丢失不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因此,中医药大学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赵慧修的脏器官及脑组织属于遗体的范畴,与赵慧修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

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对于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而言,具有精神寄托、精神安慰价值,并且,这种价值为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在不违背死者生前真实意愿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对其进行处分。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本可通过整体安葬遗体,表达对死者的哀思和精神寄托,亦可通过捐赠遗体和器官,完成死者的遗愿,满足心理上的慰藉。芙蓉鉴定中心作为营利性法人,相对于非营利性法人,其对解剖后的器官负有妥善、审慎的保管义务。现芙蓉鉴定中心对赵慧修的脏器官和脑组织保管不善导致遗失,从而使得死者遗体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芙蓉鉴定中心构成重大过失。受中华传统观念的影响,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必然因此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寄托哀思即追思追悼均受到相当程度的妨害,一审法院仅酌情支持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主观方面、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不相匹配,显然不足以抚平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的心理创伤,明显畸低。综上,考虑上述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预约一对一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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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

法规1《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改变了《合同法》一百二十二条的违约只能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选一的规则。如今,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对方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既可以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主张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履约方的注意义务加重了,受损害方受保护的程度加强了。

 

法规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解析:工作人员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直接由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了侵权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如果该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该工作人员,只是法律将用人单位作为对外的直接赔偿义务人,以及时保护被侵权方的权益。本案中,吴华为脑科医院的工作人员,芙蓉鉴定中心为脑科医院的内设机构,其受赖岱崴、赖岱娜、赖岱峨委托解剖遗体,并指派吴华完成该任务。由于吴华的重大过失导致遗体丢失,应由脑科医院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脑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吴华追偿。

 

法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以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解析:死者的遗体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死者遗体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虽然该法第五条列举出了确定该数额的因素,但实践操作仍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本案中,一审认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二审判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可以说这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高的赔偿数额。也正是因为遗体的丢失是再也不能找回来,会给死者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痛苦这样的后果,二审法院判定了一个较高的数额,通过经济赔偿适当减轻受害人的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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