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损害赔偿 > 典型案例 > 最高院: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
裁判要旨】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当事人在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其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
法定代表人:王黎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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