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公司企业破产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破产...
破产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加权,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参加破产清偿的诉讼活动。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首要环节。债权虽客观存在,但仍须通过申报形式提出行使权利的请求,才可...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实践中破产企业不会主动确认破产债权,需经债权人申报然后再确认,最终债权人便通过破产清算...
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与此不同,企业重整制度则...
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
出卖人取回权是破产法中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取回权。一般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如果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的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来源于一般企业经营权,既然后者的实施需要企业经营专业技能,那么前者的实施主体也应当具备专业性的商业经营技能。
重整人又称之为“占有中的债权人”、“财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是由法院所选任的具体执行重整工作的实际负责人或业务执行机关。
从广义上讲都属于管理人范畴。管理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工作,所以又称破产管理人。而广义的管理人则还包括在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工作“人”(通常称重整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破产和解方案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可分为:破产程序终了的程序上效力;对破产企业和破产债权人产生的实体上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