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法交替之后,新法未明确规定,而旧法对当事人更有利益时,可以启用旧法
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
旧法时犯,认定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未判的,不认为是犯罪,有溯及力,已作出的法律判决,继续有效
旧法时犯,认定不是犯罪,新法认定为犯罪,根据旧法认定,无溯及力
旧法认定为犯罪,新法也认定为犯罪,两种情况
新法重 旧法轻 在旧法时犯 从旧兼从轻无溯及力
新法轻 旧法重 在旧法时犯 从旧兼从轻 有溯及力
一般是新旧法交替间才会出现溯及力的问题。
正如楼上所说的,我国对于溯及力问题有从旧兼从轻原则来解决,一般是不会有很大争议的。
首先吧,我得说,追诉期这个问题仅限于非刑事案件,在我国只要是刑事案件一定是一直追究下去,除非罪犯已经死亡。
其次,当时为什么不报案?对于民事案件,还是有自主选择权的,你可以选择要不要报案,但是涉及到刑事案件,报案就成了一种公民义务,知情不报,瞒报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里的包庇罪!
刑事案件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撤案,最终一定是检察院公诉,不由个人决定,不由个人起诉,受害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
一是没发现,和报案没关系。二是哪怕过了追诉期,只要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还是可以对其提起公诉。
追诉期从立案开始算
藏匿以规避追捕,是没有追诉期限制的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历史从宽,现行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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