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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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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351
2019-11-29 15:30:53
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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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3****2211 2019-11-29 1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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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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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2****7570 2019-11-29 19: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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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是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中的三个法律特征,不能混淆。 无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保管而给付报酬,此时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在此时,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仅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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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3****6046 2019-11-29 18: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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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吧,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去合肥市工商局工商信息红盾网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网查询。 签约时请拿下对方签约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怕对方人是假的公章是假的。打款请打到名称一致的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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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4****0222 2019-11-29 16: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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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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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9****7691 2019-11-29 16: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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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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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5****6539 2019-11-29 16: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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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仓储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以保管人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第二,仓储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保管人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营业的人,而并非其他的一般主体。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 第四,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五,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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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3163 2019-11-29 15: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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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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