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这世界从来没有任何一种理论、思想、学说被不扭曲的施行过。
人们从来做不到观念世界中人应当做到的事情
所以又如何责怪法学教授怪法官乱搞,法官怪教授不接地气呢。
已弃号,大风吹倒梧桐树,自有他人论短长。
这个说法有点问题,根据法学体系,应该称之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其中应用法学是包含了法律实务的。
去年有一个法学院同级的女生来问我,在学校附近的商店食物中毒了(回到宿舍拉了一顿,不是很严重),怎么起诉索赔,要用到《食品法》《消保法》《侵权法》《合同法》的什么什么法条。
我给她的回答是:“找一个同伴,买一个喇叭,不给钱就不走了”
最终那个老板给她赔了两百还签了一份调解书。
法律实务需要“目光往返于法律与事实之间”,而对法学理论所针对的事实是预设好的,不需置疑的。
第一次回答问题,有一种法学院的教授会去做兼职律师,接诉讼案件,但法官遇到这样的代理人其实很头痛。教授在法庭上说的话和律师在庭上完全不在一个频道上:律师是在给法官说事实和法律,试图使法官采信自己;教授在给法官讲道理讲法理,是在给法官上课,法官不采信就觉得就是不懂法。
差距很大,比如有个民事法官就跟我说她审案子不管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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